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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发布于:2009-02-13 00:47:13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复制转发]
一、总则
1、为适应我国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2、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
4、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要,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5、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藉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于本规定范围。
6、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星级。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7、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8、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结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9、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并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10、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少,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11、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综合的评定法确定。评定星级饭店使用如下文件:项目一、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项目二、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项目三、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项目四、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项目五、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项目六、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12、凡1983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项目一规定的标准,饭店兴建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设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1983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13、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二所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14、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15、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要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的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过饭店星级评定经过的批准,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16、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物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17、根据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根据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18、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分前后的检查。
19、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试,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20、全国所有涉外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21、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22、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3、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作出如下处理:口头提醒,书面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以上的处罚开业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根据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星级最佳饭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
25、国家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26、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新建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
27、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28、饭店因设施设备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的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29、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
30、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30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国家旅游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九、费用
31、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须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
32、一星、二星级饭店按1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三星级饭店按3元人民币/每间客房交纳费用;四星、五星级饭店按4人民币/每间客房交纳费用。
十、附则
33、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造。
34、饭店星级标准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35、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的星级标志。
36、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度其实施细则。
37、本规定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 chengshifeiren
    很好的资料!!!
    不过国家对此有具体的规定!!!
    2009-03-24 1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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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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