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1-15 23:54:15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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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原图纸中柱筋全部采用三级钢,并规定直径25以上钢筋采用锥螺纹连接,后来图纸会审时施工方以加快施工进度为由建议设计院将16以上的钢筋全部采用螺纹连接,设计方同意了此做法,后图纸会审纪要经各方签字盖章。当采用螺纹施工了一部分后甲方发现螺纹连接造价太高,应停止使用螺纹连接,改为电渣压力焊,请问此责任应归哪方承担?已施工部分费用如何解决?
三级钢焊接性能如何,有没有规范对三级钢连接进行要求,比如建议采用直螺纹连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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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这种情况,甲方有权修改变更,但要承担先前已经使用的区域费用,同时让设计出变更单(类似经济签证一般设计不承担责任,尤其是图纸会审时,甲方没有异议的话),施工单位没有理由拒绝!(注意及时下该区域停工令或界定使用区域的范围,方便结算);
对于三级钢,可以焊接,但不能用422,应按国标钢筋焊接用焊条牌号J506;
[ 本帖最后由 clq_1998 于 2009-12-19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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