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1-20 17:55: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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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规条文7.4.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是同一平面2支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但当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1支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1.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2.建筑物整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可以使用1股充实水柱覆盖的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疑点:1、建筑物整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怎么理解?是建筑物内所有部位还是大部分。
2、比如一类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查栓规表3.4.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40L/S,一类商住楼商业部分设喷淋,上部住宅走道部分也设喷淋(有些地方可不设,如上海),户内不设喷淋,这能不能看成“建筑物整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能,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取40×50%=20L/S,第一条和第二条都满足,可采用一股水柱;若不能,则第一条和第二条都不满足,必须采用两股水柱。而普通居住建筑不管是多层还是高层,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都不大于20L/S,都可采用一股水柱。
大家对些有何看法?我觉得商住楼住宅部分最好能采用一股水柱的做法,否则很难满足栓规7.6.4.2条:“住宅和整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或楼梯间休息平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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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整体设置、是各个部分吗?
2、如果下部商场有自喷水,而上面办公
难道水量就不能减? 可现二类高层还能减5L/s呐
[ 本帖最后由 lxtx002 于 2008-11-23 21: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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