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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88年11月13日交通部[88] 交公路字577号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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