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7-21 22:51:21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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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造法式》的内容取舍
《法式》的内容是李诫收集汴京当时实际工程中相传沿用有效的做法,和工匠们详细研究之后编成的,加之李诫本人在编书之前已在“将作监”工作了八年,曾以将作监丞的身份负责五王府等重大工程,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为编写此书创造了良好的主观条件。因此,如果以这本书和六百余年后清雍正年间所编的《工程做法则例》相比,无论从设计、估算工料、图样表现等各方面来衡量,《法式》都比《则例》高明,不仅体例较好,便于灵活应用,而且内容也较丰富,阐述精确,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优秀的建筑著作,是了解宋代建筑的一把钥匙。
但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官式建筑的用料与用工,以节制政府的财政开支,因此书的体例和内容近乎建筑规范,全书虽分制度、功限、料例三大部分,但所谓制度,主要内容是各种建筑部件的尺寸规定,对建筑布局、内部布置、体量形象等则很少涉及。
对建筑部件的阐述看来也是有所取舍的,明显的例子是阑干,《法式》小木制度只收了勾阑二种:重台钩阑和单钩阑;而从宋画上可以看到,除了上述勾阑之外,至少还有两种阑干:一种是卧棂阑干;另一种是坐槛阑干。前者在酒楼、桥梁上用得很多(图十,十一),造型简洁大方,省工省料,是一种历史久远的传统做法,汉画像石、画像砖所镌楼阁、桥梁上颇多此种阑干;后者多用于室外平台,造型更为简洁,只是在蜀柱上安放坐槛,转角处或立望柱(图十二)。大概由于这两种阑干不够华美,不合皇家建筑的要求,所以不予收录,不然在将作监负责工程多年的李诫,不至于连京师常见的阑干式样都不知道。就这一例,可以看出《法式》内容以官式建筑的高档类为主,对低档类做法,即使是当时常见的品种,也往往略而不谈,或只是一笔带过,如《法式》大木作中有一种称为“柱梁作”的做法,只列了个名词,未作任何解释,详情不知,推想是一种不用斗拱而用柱、梁直接结合的木构架,官府、朝廷的次要房屋和附属建筑以及库房、散屋、营房等采用之,可能近乎清式的“小式”建筑。
另一种大木做法称为“单斗只替”,书中也未作任何解释,但从所用工限的多少,可以知道这是一种比最简单的斗拱“把头绞项作”和“斗口跳”还要简单的做法,推想是在柱头栌斗上加一条替木来承托梁和抟。这两种低级大木做法虽在次要房屋中可能是普遍使用的,但《法式》也只是一笔带过。可见本书的侧重点是很明确的。
在叙述一个工种时,也往往只收录部分做法,有些做法在实物中可以看到。但《法式》却不载;有的则需把书中各卷前后对照,相互补充,才能得到较为完整的了解,明显的例子是石作雕镌制度,《法式》卷三石作制度说:“雕镌制度有四等:一曰剔地起突,二曰压地隐起,三曰减地平(金及),四曰素平”。但卷二十八诸作等地中又说:“石作,镌刻混作,剔地起突及压地隐起,或平(金及)华(混作谓螭头或钩阑之类),右为上等;柱碇、素覆盆、地面、碑身......右为中等”。这里比石作雕镌制度又多了一种“混作”。混作就是圆雕,卷十二雕作制度(按:即雕木作)中有说明。一面贴“地”的圆雕则可称之为“半混”。
此外,还有两种雕刻有实物而石作雕镌制度未录:一种是“实雕”;另一种姑名之曰“平(金及)”。这两种都是就地雕出花纹,不斩去“地”,”实雕“是借用卷十二木雕制度的名称,最近苏州市发掘瑞光寺塔基时,露出副阶叠涩作(即须弥座)束腰上的石雕图案,即是“实雕”一例。因实雕不斩去地,用工省而收效佳,所以后世运用极广。至于“平(金及)”这个名称,是从“减地平(金及)”移用过来的,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去不去地。平(金及)是阴刻线条花纹图案,著名的西安大雁塔门楣石刻佛殿图就是平(金及)刻法,唐、宋、元、明许多碑身正侧面花纹,墓志盖周边花纹等等,常用平(金及)法镌刻。“减地平(金及)”是在上述平(金及)花纹的空隙处,浅浅斩去一层“地”,一般斩深不超过一毫米。平(金及)刻法较之隐起花纹简单,但对石面平整和光洁的要求很高,否则阴刻线条不够明显,但其减地部分则不要求平整,甚至故意斩出匀布的点和线,以加粗其质感,使之与平(金及)花纹产生对比。
总括起来,石雕的品类实际上有八种,即: 1、混作---圆雕; 2、半混---圆雕,仅备三面,另一面贴地; 3、剔地起突--高浮雕,去地; 4、压地隐起-低浮雕去地,深2-3毫米以上; 5、减地平(金及)--线刻,去地甚少,在一毫米以下; 6、实雕---高或低浮雕,不去地; 7、平(金及)--线刻,不去地; 8、素平---无花纹。
石作雕镌制度所录四种雕法,可能在当时具有代表性,所以收入《法式》作为靠工估算的标准。在建筑色彩方面,对木构架部分《法式》有彩画制度作了详细叙述,屋面色彩则由瓦的品种来定:用本色“素白瓦”者灰色;用渗碳的“青绲瓦”者黑色;用琉璃瓦者多作绿色。但书中对墙面颜色未作阐明,只能根据卷十三泥作制度“用泥”所列墙壁抹面材料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来推断,当时官式建筑内外墙面的颜色可能有下列四种:
1、浅土红 用“红灰”抹面,其配合比为:石灰15斤+土朱5斤+赤土11斤8两(用于殿阁);石灰17斤+土朱3斤+赤土11斤8两(用于非殿阁,色调较淡);
2、浅灰 用“青灰”抹面,其配合比为:石灰1份+软石炭1份;或石灰10斤+粗墨1斤(可用墨煤11两、胶7钱代替)。
3、浅土黄 用“黄灰”抹面,其配合比为:石灰3斤+黄土1斤。
4、白色带浅黄点 用“破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1斤+白蔑土4斤8两+麦麸(麦壳〕0.9斤。 各色灰泥抹面干厚一分三厘,相当与贴面层,施工方法是在未干时收压多遍,使表面产生光泽。这种抹面显然比表面刷色法耐久。
从建筑设计角度来研究,在《法式》固然找不到总体布置方面的内容,即使单体建筑,如果想恢复一座北宋官式建筑,往往也感到书中所提供的数据不足,以剖面上的高度而言书中只给了屋顶举高、折屋之法,以及斗拱、柱础、(木质)、台基的算法,而没有柱高;平面上的进深是有规定的,但各间面阔则未具体阐明,仅在卷四总铺作次序中提到三种情况:
第一种:各间面阔相等(“每间之广,丈尺皆同”)。第二种:明间面阔大,次间小(“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则次间用一丈之类”)。第三种:各间面阔不等(“或间广不匀”)。其中第一种含义明确,第二种不完整,除明、次间外未及其他,第三种含糊不明,不知如何“不匀”。当然,尺寸不作具体规定也有好处,可给设计者以较大的灵活性,便于变通应用。 如果我们进一步想恢复象黄鹤楼和滕王阁图中那样体量复杂和屋顶丰富多样的建筑物,那么遇到的问题更要超过《法式》所提供的内容了。举出以上例子,并非苛求与《法式》,要求著者编写一部包罗万象的建筑百科全书。既然编写此书的木目的是为了关防工料,势必着重用料尺寸、用工定额,也必然要选录宫廷筑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作为变造用材的准则。问题在于我们今天认识《法式》时必须恰如其分地给以评价,而不能认为《法式》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如果这样就会陷入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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