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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习

发布于:2008-07-19 10:36:19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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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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