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结构 \ 结构资料库 \ 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

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

发布于:2008-06-01 17:57:01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建科[2008]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我部组织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和有关专家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ggxxll2050
    ggxxll2050 沙发
    有的话请提供一下
    2015-10-14 21:35:14

    回复 举报
    赞同0
  • szhxcf
    szhxcf 板凳
    6 二次污染控制
    6.1 灾区建筑垃圾在清运、回填、暂存或填埋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2 应将建筑垃圾与其它垃圾进行分流,去除建筑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和特种垃圾,以减少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二次污染。
    6.3 建筑垃圾处理作业时,应根据需要进行消毒处理。对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还应进行杀虫、灭鼠处理。
    6.4 建筑垃圾分类分拣作业场地应洒水喷淋,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污染。

    7 劳动安全保护
    7.1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专用防尘口罩、工作服、安全帽、劳防手套、胶鞋等。
    7.2 负责清运处理的责任部门应配备化学手套、抗化学物长靴、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粉尘检测仪、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防火器具、急救药箱等环保与安全仪器、设备。
    7.3 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互用品。
    7.4 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7.5 处理场所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设置方法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安全标志》(GB2894)。
    7.6 对从事灾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专业培训。

    8 管理措施
    8.1 前期准备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责任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确认损毁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含有或疑有生物性污染物和传染性污染源、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对抗震研究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标识、记录和评估。
    (2)对损毁建(构)筑物应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文字、图像和样品档案,以备以后分析、评估和研究。
    (3)未倒塌的受损建(构)筑物经安全性评估必须拆除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专业公司负责拆除。
    (4)建筑垃圾处理场址和布局应与灾区重建规划相衔接。
    8.2 清运处理
    (1)应实施运输道路的修复、修建以及处理场地必要的工程措施。
    (2)应制定灾后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制度,将回填点、暂存堆场、填埋场三类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容积、垃圾来源、责任部门等登记在册,以保证建筑垃圾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灾后重建修复的可控性。
    (3)清除建筑垃圾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肢体),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卫生处理。
    (4)公共、集体和个人财物、遗物应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
    (5)建筑垃圾中的破损电冰箱、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单独清理、统一处理。
    (6)对于灾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提高利用率。
    8.3 后期管理
    (1)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周围设立隔离措施,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在出入口设置警告标示,严禁拾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2)灾区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处理场应移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建立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的环境监测制度。
    (4)应维护处理场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应加强处理场附近边坡的安全稳定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附件:
    建筑垃圾资源化适用技术、应用与设备情况

    1、建筑垃圾制再生砖(砌块)
    用建筑垃圾中的废砖瓦生产骨料,用于生产再生砖。其生产工艺和设备比较简单、成熟,免烧结,产品性能稳定,市场需求量大。据测算,一亿块再生砖可消纳建筑垃圾37万吨。
    建筑垃圾普通再生砖的主要规格为240毫米×115毫米×55毫米,强度等级可达到MU7.5~MU15;也可按照古建施工要求定制建筑垃圾再生古建砖。
    (1)技术标准
    建筑垃圾再生砖应满足《非烧结普通粘土砖》(JC422)技术性能要求,建筑垃圾再生砌块应满足《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技术性能要求;再生砖、再生砌块放射性能还应满足《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要求。
    (2)适用范围
    建筑垃圾普通再生砖可用于低层建筑的承重墙及建设工程的非承重结构,再生古建砖适用于仿古建筑的修建。
    (3)应用实例
    河北省邯郸市、石家庄市,北京市昌平区和崇文区等地已有再生砖试验建筑150多万平方米,最长应用时间已达四年以上。
    (4)主要工艺
    原料:进料 筛分 破碎 筛分 二次破碎 双层筛分 合格原料
    制砖(砌块): 进料 混合搅拌 压制成型 自然养护
    成品
    (5)主要设备
    原料(生产能力120-150吨/小时):进料斗、喂料机、颚破机、反击破、振动筛、胶带运输机(一般为四台)、铲车等;亦可参考现行人工砂石生产线所用设备选择;合计功率约415KW。
    制砖(生产能力3000万块/年):原料罐3个、计量搅拌设备一套、液压振动制砖成型设备一台、托板若干、叉车等;亦可参考现行水泥机制砖生产线所用设备选择);合计功率约130KW。砌块生产工艺类似于此。
    (6)占地面积
    经加工处理后的原料堆放、砖的生产线及成品堆放(不含建筑垃圾原料占地)4000 平方米左右。
    2、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
    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废混凝土生产粗细骨料,用于C3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中。
    (1)技术标准
    再生骨料可以参考《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进行质量评定,配制的再生混凝土应满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相关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现浇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制品。
    (3)应用实例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框架-剪力墙现浇混凝土结构实验楼,混凝土等级C30。复旦大学、同济大学校内部分道路混凝土路面,混凝土等级C30。
    (4)主要工艺
    骨料:进料 筛分 破碎 分选筛分 二~三次破碎 多层筛分 分级原料(0~5毫米、5~16毫米、5~2毫米、5~31.5毫米)
    制品:进料 混合搅拌 成型 养护 成品
    现浇混凝土:分现场搅拌和搅拌站预拌生产两种,生产工艺参考现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等执行。
    (5)主要设备
    骨料(生产能力120-150吨/小时):进料斗、强制式振筛机、颚破机、反击破、立式冲击破、多层振动筛、胶带运输机若干、铲车等;亦可参考现行人工砂石生产线所用设备选择);合计功率约600KW;
    混凝土制品和现浇混凝土:参考现行设备选择。
    (6)占地面积
    骨料生产线和成品堆放(不含建筑垃圾原料、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占地)2000平方米左右;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占地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3、技术依托单位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青岛理工大学、同济大学等。

    2008-06-01 18:00:01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结构资料库

返回版块

41.23 万条内容 · 393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建科[200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