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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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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建筑,应当按建筑物的底层面积建造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地块、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部队的民用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造防空地下室。(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个防护单元。按前项规定规划的人防地下室面积不满一个防护单元时,应当按一个防护单元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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