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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官宣:2026年初中级注安与安全职称直接挂钩,无需再走职称评审流程

发布于:2026-04-14 11:10:14 来自:职称评审/江苏职称 [复制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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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系列部署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扎实做好202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一)申报人原则上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材料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执行。

(三)全省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实施。

(四)高校职称申报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高校需完善师德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学生参与师德师风评价,落实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双肩挑”人员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

(五)畅通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明确“绿色通道”适用范围、评价标准,且业绩需显著高于同层级破格条件。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可依据专业水平和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出站博士后工作满1年且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上述人员业绩材料需单独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六)对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等中初级职称系列(专业),以及全省统一考试的档案初级职称,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开展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系列,需取得国家或省合格成绩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

(七)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工程技术人才学历资历条件的,对应我省工程技术系列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情况聘任,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执行,各地各评委会需认真组织比照认定工作。

(九)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资格考试或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中级与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进行相应评审或认定。

(十)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高级职称申报重要参考,取得中、初级证书的纳入中、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十一)我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人才申报职称,需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及《关于江苏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农人〔2025〕1号)规定。

(十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需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明确材料要求、报送时间地点等并及时公布,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设区市高评委会申报时间原则上与省级对应专业保持一致,非自主发证的高评委会通知下发前需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全省高等院校校级领导、中小学(中职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通知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各地各部门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同一年度仅能向一个评委会申报,同一单位同系列同层级人员需统一报送至同一评委会。

(一)全省高、中、初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填报信息并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年度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需为港澳台、外籍人才申报提供便利服务。

(二)省属单位人才申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委会受理;各地人才申报由本地评委会受理,本地无对应评委会的,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对应评委会;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自行受理;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由单位或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代理机构申报。

(三)援藏援疆援青人才申报按规定执行;其他经组织批准援外或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系列的人才,经申请审核后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中央单位评审,未按规定委托的结果无效。

(四)中央驻苏单位、外省驻苏分支机构及驻苏部队人才在我省申报,需提交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经属地人社部门核准后报送相应评委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直单位规范做好职称初定工作,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由民政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定或评审。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提交材料时签订承诺书,对真实性负责,审核或评审中发现不实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通过后发现的撤销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

(二)实行单位审核负责制。用人单位需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对未履行审核推荐职责、未按规定公示或处理异议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及自由职业者的申报审核,可由单位或代理机构履行程序。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需及时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委会,材料不完整的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评委会办事机构复核材料,各级人社部门实行全流程随机抽查。

(四)不符合条件、超出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委托的材料,评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退回;审核通过拟提交评审的人员信息需在评委会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年度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评委会组建单位规范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到期需重新备案,明确评审系列、层级、对象、专家构成等内容。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评委会。

(三)落实专家异地交流机制,本地、本单位以外评审专家占比不低于20%。

(四)高评委会、省直中级评委会需在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省人社厅线上提交《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及用人单位的高评委会,备案前需向设区市人社部门报备。

(五)采用专家评审、讲课答辩、实践操作等多样化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评审需进行面试答辩(考评结合除外),鼓励副高级职称开展面试答辩。

(六)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程序确认公布并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制式电子职称证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高评委会结果由评审单位与省人社厅联合公布;下放至设区市的高评委会结果由设区市人社部门公布;省直中级评委会、下放至社会组织及用人单位的高评委会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后由评审单位公布;自主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纳入全省职称信息库管理。

(七)高评委会、省直中级评委会需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人社厅线上备案评审结果及工作总结,自主评审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市企业的需先向设区市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作总结需单独说明专家抽取、质量控制、绿色通道等情况,备案结果作为评审质量评估重要参考。

(八)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形式由核准备案部门明确。

七、有关要求

(一)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需落实相关破除“四唯”文件要求,树立“六个注重”导向,建立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

(二)加强诚信管理。申报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3年;违规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三)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执行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确需出台政策口径的需事前报省人社厅同意;对违反政策、程序导致评审质量问题的,视情通报、责令整改或宣布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评审权,追究责任;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加强检查指导;省人社厅组建巡查组,对评审单位开展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

(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推行职称业务“一网通办”、政策标准“一网通查”,可通过平台查验的材料不得要求额外提供。

(六)加强数据信息归集。申报人提交信息即视为授权相关单位使用信息,各单位需履行保密义务;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评审数据,推进历史数据清洗入库,开通历史证书登记及查验服务。

(七)强化“筑峰强链”重点企业自主评审管理。下放的高评委会由设区市人社部门管理,省人社厅统筹指导;对未完成组建的企业,设区市需主动服务,推动规范开展自主评审。

(八)开展产业人才评价企业联合体试点。支持具备自主评审权的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链上企业组建联合体,自主制定评价标准,统筹开展职称评审。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 省、市人社部门职称工作咨询电话.pdf

2.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指导目录.pdf

3. 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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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6日

来源: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6/3/27/art_77278_11750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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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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