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卸车尾气排放依据的规范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 50759-2022
2.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
3.0.2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4苯、甲苯、二甲苯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时,宜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或油气难以回收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质量分数)。
5.4.4 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5.4.9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废气收集系统与处理装置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6.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6.2.1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6.2.2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6.2.3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5.4.4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石脑油)以人及有机化学品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汽车罐车装成品油以及苯、甲苯和二甲苯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其他装载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底部装载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铁路罐车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装油鹤管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应密闭(拆装灌装鹤管时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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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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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话工装车尾气治理依据汇总,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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