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合同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并经法定程序公证后,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认定合同成立、内容及双方合意的有效证据。但其效力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且不能完全替代“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原件”。
“邮件附件可成约,公证加持增效力;
若无签章原件在,孤证难担全责系。”
? 经公证的合同邮件附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认可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推定真实;
?? 但非“万能凭证”:若对方否认合意(如称“未授权发件人”“附件被篡改”),仍需辅以履行行为(如付款、开工)等佐证;
? 不等于正式签署合同:在工程、设计等需备案或资质申报场景中,住建系统通常要求双方签章的PDF或纸质合同,仅公证邮件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视为书面形式。”
→ 邮件附件中的合同文件,符合“书面形式”要求。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一)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公证显著提升邮件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一般直接采信。
多地判例(如(2023)京0105民初XXXX号):
“原告提交经公证的邮件往来及合同附件,被告未举证反驳,法院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 问题 | 公证能否解决? | 说明 |
|---|---|---|
| ? 邮件是否真实发送/接收? | ? 能 | 公证处现场操作,固定发件人、收件人、时间、附件内容 |
| ? 附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 ? 能 | 公证时生成哈希值,确保内容完整性 |
| ? 发件人是否有签约权限? | ? 不能 | 需另提供授权书、职务证明等 |
| ? 合同是否已生效(如需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视约定而定 | 若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仅邮件可能不满足生效条件 |
| ? 能否用于住建资质申报? | ? 通常不能 | 住建系统要求“双方签章合同”,不接受邮件替代 |
在公证处监督下:
登录企业邮箱(非个人QQ/163邮箱);
展示完整邮件链(含对方回复确认);
下载附件并校验哈希值;
刻录光盘 出具公证书。
? 公证书应包含: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公证员面前,登录邮箱xxx@company.com,展示与xxx@client.com关于《XXX合同》的往来邮件,附件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
补充以下材料形成证据链:
对方回邮确认(如“合同已收到,按此执行”);
实际履行行为(如预付款转账、项目启动会议纪要);
企业授权证明(证明发件人为有权代表)。
即使邮件合同有效,也建议:
“本邮件附件为双方初步协议,双方应于X日内签署正式纸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正式合同为准。”
| 错误做法 | 风险 |
|---|---|
| ? 用个人邮箱发送公司合同 | 对方质疑“非职务行为” |
| ? 仅公证发件过程,未展示对方确认 | 无法证明合意达成 |
| ? 合同附件为扫描件且模糊不清 | 内容无法识别,证据无效 |
| ? 用于政府项目投标或资质申报 | 材料被退回,因不符合“签章原件”要求 |
“邮件签约虽便捷,公证留证是关键;
若求万全保效力,签章原件仍为先。”
经公证的合同邮件附件在民事纠纷中具有较强证明力,可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但在行政申报、资质审查、招投标等正式场景中,仍需提供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最稳妥的做法是:邮件协商 正式签署 公证备份,三位一体。
? 行动口诀:
“邮件谈妥莫止步,签章公证双保险;
履行留痕齐配套,权益保障才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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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图纸修改电子留痕是否被拒?是的,在当前(2025年)全国推行工程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的政策背景下,若图纸修改无电子留痕,极大概率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资质核查等环节被拒收或要求整改。 一、核心结论 “图纸修改无留痕,全程追溯成空文;数字闭环已强制,无痕变更必被拒。” 根据广东、辽宁、住建部及多地最新规定,所有工程图纸的修改、变更必须在同一套电子图纸上进行,并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一图到底”。无电子留痕的修改(如手改蓝图、口头指令、线下替换文件)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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