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令单(Work Order / Task Instruction)通常不能替代正式合同,尤其在涉及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需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边界和法律保障的场景中。
| 场景 | 工作指令单能否替代合同? | 说明 |
|---|---|---|
| 1. 资质申报 / 业绩认定 | ? 不能 | 住建部门要求提供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作为业绩依据 |
| 2. 法律纠纷维权(如追讨费用) | ?? 极难胜诉 | 指令单仅为单方指令,缺乏合意与对价约定 |
| 3. 内部项目管理或已签主合同下的补充任务 | ? 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 在主合同框架下有效,但非独立合同 |
| 4. 简易零星服务(如临时维修) | ?? 视金额与风险而定 | 小额可接受,但仍有法律漏洞 |
? 关键区别:
合同 = 双方合意 + 权利义务对等 + 法律约束力;
工作指令单 = 甲方单方下达的任务通知,通常基于已有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应具备:
当事人信息
标的(工作内容)
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而工作指令单通常仅包含:
任务描述
完成时间
接收人
→ 缺少价格、付款条件、知识产权、保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若双方无主合同,指令单可能被视为“要约”,但对方未确认则合同不成立;
若已有主合同(如年度服务协议),指令单属于具体任务派发,效力依附于主合同。
? 如你知识库所述(华律网、律图等多篇2025年资料):
“入职通知书”“工作计划”“工单”等均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其缺乏法定必备条款。
同理,工作指令单也不能代替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住建部及各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报指南》均要求:
“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含签字盖章页、服务范围、合同金额)。”
工作指令单不在认可材料之列。
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工作指令单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合同的一部分:
| 条件 | 说明 |
|---|---|
| 1. 双方已形成事实合作关系 | 如长期合作、有历史付款记录 |
| 2. 指令单包含基本交易要素 | 明确工作内容、单价、总价、交付标准 |
| 3. 接收方书面确认或实际履行 | 如回签“已收到并同意执行” |
| 4. 业主已支付对应款项 | 银行流水备注与指令单匹配 |
→ 此时可主张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但举证难度高、周期长、成本大。
? 示例:
某设计院与开发商有年度框架协议,开发商发出《景观照明工作指令单》,注明“费用8万元,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设计院完成并收款 → 该指令单+主合同=有效业绩。
但若无主合同,仅凭指令单,则风险极高。
| 风险 | 后果 |
|---|---|
| 无法申报资质业绩 | 因缺正式合同,业绩无效 |
| 设计/服务费难以追回 | 对方可称“只是试做,未承诺付费” |
| 知识产权归属不清 | 图纸、方案版权归谁?无合同约定则难主张 |
| 安全事故责任不明 | 若因指令单任务出问题,责任划分困难 |
工作指令单不能替代正式合同。在任何涉及权益保障的场景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小额任务也签简易合同(可参考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
若已有主合同,确保指令单注明“依据XX合同第X条执行”;
接收指令单后,书面回执确认(如邮件:“我方同意按此指令执行,费用按XX标准结算”);
保留全过程证据:指令单、沟通记录、成果交付、付款凭证。
? 小技巧:
使用电子签约平台(如e签宝、腾讯电子签)快速签署补充协议,将指令单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
如你已有工作指令单且无正式合同,建议立即联系对方补签《项目确认书》或《补充协议》,避免后续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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