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变更若无相关责任方签字,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工程结算、验收或责任认定的依据。
但是否“完全无效”,需结合变更内容性质、项目阶段、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 情形 | 是否有效? | 说明 |
|---|---|---|
| 1. 正式设计变更单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签字 | ? 原则上无效 | 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行业惯例 |
| 2. 变更已实际实施且各方默认(如施工、验收、付款) | ?? 可能被事后认可 | 法院可依据“事实履行”推定变更成立 |
| 3. 仅缺少某一方签字(如业主未签但监理 施工 设计已确认) | ?? 效力待定 | 需补签或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
| 4. 变更涉及结构安全或强制性条文但无注册师签章 | ? 绝对无效 |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基本原则:
“无签字 = 无合意 = 无约束力”,但**“已履行 无异议”可补强效力**。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3.0.6条:
“工程的设计变更均应有文字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附录B明确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需四方签认。
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节能等重大变更,必须重新送审,且由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签章。
? 如你知识库所述:
“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字是“同意”的法定形式。
| 风险类型 | 后果 |
|---|---|
| 结算审计被核减 | 审计部门以“无有效签证”为由拒付变更费用 |
| 竣工验收不通过 | 质监站要求提供完整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按图施工不符” |
| 质量安全追责 | 若因未签变更导致事故,施工单位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因擅自施工) |
| 资质业绩申报失败 | 住建部门核查时发现重大变更无签章,质疑项目真实性 |
尽管无正式签字,但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认定变更有效:
已实际履行且各方接受
施工单位按变更施工;
监理未提出异议;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 可视为“以行为默示同意”。
有替代证据链
会议纪要(载明变更决定);
微信/邮件确认记录;
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审核表中包含变更内容。
?? 但此类情形举证难度大,不能替代正规签字流程。
设计变更未经相关方(尤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原则上无效,存在重大履约与法律风险。
坚持“先签后干”原则:任何变更必须先完成签证,再施工;
补救措施:若已施工但未签字,立即:
补签《设计变更确认单》;
或签署《关于XX变更的事后确认函》;
保留过程证据:会议记录、指令单、照片、验收资料等,形成辅助证据链;
重大变更必须注册师签章:涉及结构、消防、节能等内容,无注册执业印章一律无效。
? 特别提醒:
在EPC、PPP等项目中,即使业主代表口头同意变更,也必须书面确认,否则总承包单位将独自承担风险。
如你已有未签字变更正在引发争议,建议尽快收集履行证据并协商补签,避免结算或诉讼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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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幕墙影响建筑业绩认定吗?外协幕墙是否影响建筑企业工程业绩的认定,关键在于“主体单位是否主导设计、责任是否清晰、外协内容是否合规”。若处理得当,不影响业绩认定;若操作不当,则可能被认定为“设计深度不足”或“业绩不真实”,导致资质申报失败或项目验收受阻。 一、核心原则(住建系统普遍执行) ? 允许外协,但主体单位必须对幕墙设计负总责;? 不得以“全部外协”替代自身技术能力,否则视为无实际设计业绩。 这一原则在你提供的知识库中已有明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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