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排气筒设置与管理要求大全
排气筒高度指从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设计的高度。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若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排气筒高度达不到相关要求,可以进行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折算的,从其规定。若执行的排放标准未规定可进行相应折算的情形,则排气筒高度须满足标准要求。 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行业,若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高于周围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的要求,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照标准规定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排放浓度限值不受排气筒高度影响。 对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行业,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的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200m范围内存在建筑物时,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具体高度还应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予以确定。若烟囱(或排气筒)高度未达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照标准规定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最全排气筒高度设置及排放管理要求
排气筒高度设置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因排气筒设置不规范被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需引起企业和环保同行的重视。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
高度要求 |
特殊规定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最低高度≥15米 |
无特殊例外情形,但需满足扩散条件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15米;氯气、氰化氢、光气≥25米 |
若低于15米,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后严格50%;需高出周围200米半径内建筑物5米以上,达不到要求者,按对应高度排放速率严格50%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
最低高度≥15米 |
周围200米内有建筑物时,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否则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按HJ554执行 |
如所在建筑低于15米,排气筒高于所在建筑屋顶;如所在建筑高于15米,排气筒高度>15米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无例外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25米 |
需高出周围200米半径内建筑物5米以上;否则排放浓度限值按50%执行 |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
排气筒高度≥15米 |
需高出周围200米半径内建筑物3米以上;否则排放浓度限值按50%执行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含2014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不低于2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含2013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含2013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含2013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低于2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含2013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低于2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
标准并未规定排气筒高度,按锅炉要求执行。燃煤电厂≥45米,燃油、燃气≥8m |
需高出周围200米内建筑物3米以上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含2013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气、氯化氢的排气筒不低于2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 |
排气筒高度≥30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含2020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含2020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筑3米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周边200米半径有建筑物时,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含2020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低于25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燃煤锅炉≥20米(总容量>28MW时≥45米);燃气/轻油锅炉≥8米 |
需高出周围200米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具体高度按环评批复执行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含2019年修改单) |
处理能力<300吨/日,排气筒≥45米;处理能力≥300吨/日,排气筒≥60米 |
需高出周围200米半径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含2020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具体根据环评确定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含2024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25米 |
按环评文件确定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
排气筒高度≥15米 |
按环评文件确定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修改单)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 |
排气筒高度≥12米 |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米以上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米 |
高度根据环评文件确定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
排放光气、氰化氢、氯化氢的≥25米,其他≥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及与建筑物的相对高度以环评文件为准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最低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及与建筑物的相对高度以环评文件为准 |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
最低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及与建筑物的相对高度以环评文件为准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
按焚烧能力,≤0.3t/h,排气筒≥25米;≥2.5t/h,排气筒≥50米 |
需高出周围200米半径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 |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25米,其他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排气筒高度≥15米 |
移动式除尘设备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评文件确定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
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米 |
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口应设阻火器 |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 |
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米 |
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 |
排气筒高度≥1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 |
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25米 |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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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沙发
2025-12-10 06: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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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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