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天气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以下是具体分析: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
如果天气原因(如极端暴雨、台风、洪水等)的破坏力超出了气象预警范围,且相关责任方已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无法避免损害发生,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例如,强降雨导致地下车库进水,物业公司已提前预警并采取抽水措施,但仍因雨量过大无法阻止进水,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
若天气原因(如普通降雨、可预见的大风等)在气象预警范围内,且相关责任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采取的措施不到位,导致损害发生,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例如,物业公司明知大风预警,未对楼顶杂物进行加固,导致杂物坠落砸坏车辆,此时大风不构成不可抗力,物业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 天气原因本身不必然属于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事件的可预见性、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克服性综合判断。若因天气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害,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以确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
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第一,不可抗力严格符合法律情形的少之又少。
第二,在合同中,建议根据行业特点及合同具体情况,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合同对不可抗力作出清晰界定,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通常会予以参考。
如果认定为不可抗力:遵循“谁的损失谁承担”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若认定为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发包人承担赶工费用。
关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是否为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对 异常恶劣的气候 ,某 合同中是这样约定的:
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但不能索赔费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指龙卷风、暴雨、台风、洪水等对工程破坏严重的气候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中关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通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 〔 变更 〕 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条款:并没有说停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也没有说因停滞要延长工期。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专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 ;
( 2 ) ;
( 3 ) 。
提醒合同双方:合同应要明确约定:
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什么?不可抗力发生后,工期和费用如何调整(谁的损失谁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 的情形是什么? 异常恶劣的气候发生后,工期和 费用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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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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