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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土方外运自行考虑,是否包括变更风险?

发布于:2025-08-08 09:58:0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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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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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阐述    

某项目土方工程清单中,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承包方自行考虑土方外运的运距。现场约 20000m 3 的土方需要外运,报价中显示运距为 5km 。然而,城管部门下发渣土外运管理要求文件,导致弃土场地更换,运距变更为 20km 。承包人申请增加 10 /m 3 的费用,但发包人不予同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清单描述未明确运距,招标方应负责确保清单准确性。以城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要求文件,以及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工作联系函作为依据,则应据实结算。该项目属于工程变更范畴,运距从 5km 增加至 20km 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立场: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弃土处理由承包方负责,故不应增加额外费用。工作联系函仅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结算无关。城管部门发布的渣土外运管理规定与本项目结算无关,综合单价中已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 .案例解析    

发包人通过清单描述简单地将土方外运风险转移至承包人。然而,场外运输事宜应由发包人考虑,承包人的土方挖掘工作仅涉及现场内运输。无论是土方回购还是弃土处理,均属发包人考虑范畴。鉴于土地由发包人出资购买,其使用权理和弃土权应归属发包人。

合同未明确约定土方外运事项,仅在工程量清单描述中注明“承包方自行考虑土方外运的运距”。此描述仅涉及承包人对外运输费用的考虑,不应视为涵盖所有相关风险。此外,合同约定不宜仅体现在清单描述中。鉴于合同约定不明确且施工现场已确认事实发生,双方已办理签字盖章的工作联系函,可据此增加相应价款。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如场外交通设施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应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通用合同条款对此有规定,若专用条款未作特别约定,可视为发包人未提供足够的堆土场地,承包人可据此与发包人协商。

4 .相关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 1.10.2 条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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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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