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从即日起,废止两份文件 ,分别为《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
而就在2个月之前,省住建厅曾发文对这两份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只对全国性奖项加分; 不区分 企业注册地和行为认定单位所在地,对省内省外产生的荣誉表彰奖项及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同等对待 。
尽管调整为平等对待、破除招投标壁垒,但从结果来看,未能得到认可。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 即日起,废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 。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前文件:
豫建行规〔2021〕2号文件原文规定:
信用信息、评价可用于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 等工作;
对信用主体进行 差异化 分类指导和 监管 :
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直接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按如下比例。
对黑名单信用主体在 市场准入、资质、招标投标 等方面依法给予 限制 。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立即 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全面排查。
2023年,多省市接连 发布通知, 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此后部分省市已经重新定制了新的信用评价文件!
此前的通知,目前山东、青海等地已经发布新规
青海: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山东:全省施工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各地方: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
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 11月底前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 , 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
查看全文: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国家发改委:立即全面排查!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而这并非首次提及: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实施,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 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 提出:
不得 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 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
2024年4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统一大市场! 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 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 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
意见明确:
随着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加速,地方壁垒、垄断将迎来痛击。
政策全文阅读: 国务院: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资质认定不得对外地企业要求更高
7月19日晚,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 。
《意见》 提 出:
不得以 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 要求设立分公司 等形式 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
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及时清理废除 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
编者注: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就提出加快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垄断 。
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
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不得要求外地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政策全文阅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对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以外 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 取得行政许可 ;
(二)要求经营主体 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缴纳税收社保 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 组成联合体 ;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 本地区业绩 或者 奖项 ;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 特定地区 或者 特定 行业 组织颁发的相关 证书 ;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 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 的政策措施。
(一)在 信用信息 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 采用不同 信用评价 标准 ;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 差异化的信用监管 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 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信用评价 结果的自主权 ;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查看全文: 重磅!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自5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
编者注: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立即 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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