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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废止信用评价文件!招投标中停用!

发布于:2025-08-05 10:26:05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中国政府网、国家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河南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从即日起,废止两份文件 ,分别为《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

而就在2个月之前,省住建厅曾发文对这两份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只对全国性奖项加分; 不区分 企业注册地和行为认定单位所在地,对省内省外产生的荣誉表彰奖项及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同等对待

尽管调整为平等对待、破除招投标壁垒,但从结果来看,未能得到认可。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 即日起,废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前文件:

   

豫建行规〔2021〕2号文件原文规定:

信用信息、评价可用于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 等工作;

对信用主体进行 差异化 分类指导和 监管

  • 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直接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按如下比例。

  • 对黑名单信用主体在 市场准入、资质、招标投标 等方面依法给予 限制

   
   
   
   
   
国家和其他省份如何规定的?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立即 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全面排查。

2023年,多省市接连 发布通知, 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此后部分省市已经重新定制了新的信用评价文件!

     

此前的通知,目前山东、青海等地已经发布新规

青海: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山东:全省施工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不再一一列举。
国家发改委原文如下:
图片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各地方:




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 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立即进行全面排查!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 11月底前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 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查看全文: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国家发改委:立即全面排查!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而这并非首次提及: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实施,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 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 提出:

  • 不得 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 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024年4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全国统一大市场! 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 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0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 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意见明确:

随着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加速,地方壁垒、垄断将迎来痛击。

政策全文阅读: 国务院: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资质认定不得对外地企业要求更高

0 2          

7月19日晚,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

《意见》 出:

             
不得以要求设立分公司设定准入障碍              
             
  • 不得以 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 要求设立分公司 等形式 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 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及时清理废除 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编者注: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就提出加快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垄断

  • 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

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不得要求外地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政策全文阅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0 3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以外 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 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 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缴纳税收社保 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 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 本地区业绩 或者 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 特定地区 或者 特定 行业 组织颁发的相关 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 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 的政策措施。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 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 信用信息 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 采用不同 信用评价 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 差异化的信用监管 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 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信用评价 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查看全文: 重磅!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自5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 


编者注: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立即 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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