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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批7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5-07-24 11:13:24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复制转发]



2025年第二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建设项目类1、排污许可类2~3、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报告类4~5、危险废物类6、免于处罚类7)

案例 1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项目于2022年8月31日取得环评批复,建有两条生产线,其中,一条为水洗砂生产线,一条为碎石生产线。碎石生产线于2023年9月建成,洗砂生产线于2024年8月建成,两条生产线均已投入生产使用。根据环评要求,该项目在运营期间堆场要设置封闭式生产厂房,水洗砂生产厂房要设置粉尘收集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项目原料堆场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封闭式生产厂房;水洗砂生产线厂房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粉尘收集系统和安装布袋除尘器。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图片      

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情况


二、查处情况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落实“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35.1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某处罚款8.8万元。

三、案件启示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职责。在项目规划初期,就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在施工阶段,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和相关要求,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进度,不能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牺牲环保要求。本案中,企业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体现出主体责任落实的严重缺失。各排污单位,特别是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否则不仅是排污单位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2

海口某医院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口某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主要从事医疗精神科、内科、儿科等项目。共设150张病床,设计最大门诊量为50人次/天。经查,该医院于2024年12月开始营业,营业期间医疗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一般两至三天排水一次。检查时医院正常营业,正在排放污水。经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医院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截止至检查时该医院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医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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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海南某医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该医院处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持证排污或者按证排污是每一个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作为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学习污染防治相关内容或者寻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在开展生产经营时污染防治设施配齐配全,并完善相关手续。合规生产是每个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无知”并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免责借口。



案例3

某槟榔加工厂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平台排查线索,对某槟榔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槟榔加工厂主要从事槟榔青果粗加工的生产,已于2022年4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槟榔加工厂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2024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截至检查时该槟榔加工厂仍未提交2024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该槟榔加工厂逾期仍未提交执行报告,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加工厂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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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槟榔加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某槟榔加工厂处罚款9千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明确企业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文书,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排污企业应提高思想认识,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内容,同时企业也要回归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自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本案中,该槟榔加工厂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文书后,不予重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最终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案例4

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1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函,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经查看该公司检测视频,发现车牌号为琼A7***9、琼AUK**9、琼CKY**9、琼A3***8的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冒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公司仍为排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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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14.2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暴露出部分汽车检测服务机构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企业违法的主要原因是漠视行业规范和标准,没有制定严格的检测流程及监督机制,同时亦抱有侥幸心理,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为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本案的查处再次警醒相关汽车检测服务机构,切勿轻易触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红线,否则将得不偿失。



案例5

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对海口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0月26日该公司检测线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8辆汽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1辆柴油车,车辆检测时,该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规定将位于被检车辆正前方的冷却风机开启,即对汽车进行检测,并出具车辆合格检验报告。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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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测现场视频)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进行裁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月6日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5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部分机动车检测检验公司为降低检测检验成本、加快检测检验进度、谋取私利,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导致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继续污染空气质量。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负有规范检测的责任和义务,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检测,实事求是出具检测报告。



案例6

某再生资源经营部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并如实记录 有关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东方某再生资源经营部进行检查。该经营部主要从事电动车、摩托车收购和拆解工作,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查,该经营部自2024年3月建成经营以来,仅记录2024年8月产生的危险废物台账。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经营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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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经营部现场照片)


二、查处情况

某再生资源经营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2月13日对某再生资源经营部处罚款10.4万元。

三、案件启示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是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全周期的前提,对预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东方某再生资源经营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反映出该经营部对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意识淡薄,对危险废物危害性认识不足。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深刻认识到危险废物如果管理不善,易导致对环境造成难于挽回的影响,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容不得半点疏忽。



案例7

三亚某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根据三亚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违法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医院正在经营。经查阅该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发现该医院2025年3月1日至3日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日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的排放限值。经调取该医院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台账,查明2025年3月1日至3日期间,该医院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超标浓度数据客观真实。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某医院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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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三亚某医院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医院水污染物仅氨氮浓度超过排放许可限值,超标不足0.15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三亚某医院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医院进行了教育。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企业自我体检,自我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各排污单位要重视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对监测结果运用,对于监测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排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本案中,该医院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本案再次提醒排污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存在污染环境问题的要争取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最大限度的减少危害后果,争取执法部门从宽处理。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7-26 0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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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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