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评估与节能审查 (六):节能整改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1、国家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
o ?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o ?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o ?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o ?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o ?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2]
o ?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o ?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
o ?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o ?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o ?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未批先建: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关闭,追责;
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按程序开展审查;
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地方层面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3]
o ?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违规审查或审查行为发生重大失误的,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停止该级节能审查机关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直接受理审查(期限1年)。
o ?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需进行整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节能整改方案,按程序报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审核同意后开展整改。节能审查机关认定项目完成整改后,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项目方可复工复产。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o ? 第二十六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未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o ? 第二十七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o ? 第二十八条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23〕512号)[4]
未批先建: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需要整改的项目→编制节能整改方案报批→审查机关同意后整改→复工复产。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关闭,追责;
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按程序开展审查(未开工项目);
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注:信用联合惩戒
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影响信贷、土地审批、政策资金申报;四川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整改记录直接关联企业评级等。
违规类型 |
具体情形 |
处罚案例 |
未批先建 |
项目开工前未取得节能审查批复 |
某陶瓷企业生产线未办节能审查被停产整改 |
能效不达标 |
单位产品能耗超审查值10%以上 |
某水泥厂窑炉能耗超标,被责令更换设备 |
数据造假 |
篡改能源消费统计数据 |
某造纸厂被取消政策补贴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
拒不落实措施 |
未安装审查要求的余热回收或光伏设施 |
某化工厂被限产50%直至整改完成 |
1、材料要求
(1)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整改通知;
(2)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整改方案/计划,其中应对整改通知提出的问题逐条明确解决措施及进度安排;
(3)停工停产项目需提供现场状态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材料。
2、审核要求
(1)评审节能报告时应检查是否提供了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的整改方案及相关现场照片等支撑材料;
(2)对于用能设备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采购/安装的项目,应按照实际情况,审核已采购/安装的设备是否满足相关能效标准要求;
(3)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进一步结合生产运行数据,审核项目能效水平是否符合相关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先进值要求,或相关节能政策要求。
1、前置排查
项目立项时比对《四川省高耗能行业目录》(化工、建材等),提前预留能耗指标。
2、利用省级支持政策
申请“节能诊断公益服务”;
采用先进技术获技改补贴。
[1] 2018年修正: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1811/t20181114_673623.shtml
[2] 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304/t20230406_1353307.html
[3] 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 https://fgw.sc.gov.cn/sfgw/c109344/2023/8/2/24c67338e80340b69648d34d92274d5d.shtml
[4]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23〕512号): https://fgw.sc.gov.cn//sfgw/c106093/2023/8/24/e16bb2b2becb4faea6efe7d5ef25617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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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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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中的整改技术措施,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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