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阐述
某项目采用清单计价,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及土方消纳费应综合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土方被运输至距离1km内的学校运动场,实际未产生土方消纳费。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填报的综合单价是否应当调整产生分歧。现在该项目结算阶段,双方就土方外运的余方处置情况产生争议。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运距及土方消纳费。这意味着,即使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导致弃土场变更,若发包人未在施工期间提出变更综合单价,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考虑属于承包人自主风险定价范畴,在工程实体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即使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也不应调整综合单价。
发包人立场:
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外运距离按12km计,土方外运费以32元/m 3 进行组价。然而,现场实际运土距离不足1km,且回填利用了原本需外运的土方,未产生土方消纳费用。因此,土方单价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案例解析
根据现场提供的土方堆放图像证据,学校运动场毗邻施工现场。余方弃置是在场内运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的运距及土方消纳费不符。按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变更调价原则进行计价,承包人完成余方弃置应作为工程变更重新组价。未实际发生的土方消纳费不予计算。
结合中标清单的报价分析表,若承包人填报了土方12km运距,而实际仅发生1km运距,可认定为工程变更。若承包人填报的分析表中未显示土方12km运距,根据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范中的说明,该项属投标人自行考虑范围,不应调整土方单价。土方消纳费应由发包人考虑,本项目将其列入挖土方清单中,可视为发包人转移风险的措施。实际未发生土方消纳费,不应再计取费用。
清单中提及“综合考虑”,可能是招标人为简化操作而将未充分考虑的风险因素统一纳入清单内,此做法容易在实际项目中引发类似争议。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用词准确规范。本项目争议的责任方为发包人。在清单报价分析表中未明确土方消纳费价格时,结算时应按估价最小值从综合单价中扣除。
4 .相关依据
(1)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表A.1土方工程中注解第6款:“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2)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第2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第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可借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中,清单编码为010103002余土弃置,单独设立一个清单子目,在工作内容中描述有装卸、外运、消纳,显然与计算规范有区别,计价标准中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时未列项,可视为漏项。
(4)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中,第8.9.1条第2款:“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5)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中,第3.3.1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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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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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一造可以认定副高级职称,且不用发论文!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网上看到一条关于工程行业副高职称认定的消息。对于需要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小伙伴们来说,算是个利好。 从官方的通知上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 均属于可以考核认定为副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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