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政府采购领域市场秩序,遏制和打击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属于投标(响应)无效的具体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 创建标识码 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 机器码( 计算机网卡 MAC地址、 主板序列号 、 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三)不同供应商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 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二、实时预警和推送串通投标线索信息
在开、评标过程中,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应实时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 创建标识码 、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 机器码 、上传投标文件计算机 IP地址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将比对结果实时推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并同步推送至采购人和同级财政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串通投标数据分析预警功能,为打击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
三、评审现场依法处理投标行为
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 文件创建标识码 或上传、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 机器码 等硬件信息相同或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对不同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计算机的 IP地址相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提醒评审专家依照采购文件中关于投标无效的规定进行评审。
四、强化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各方责任
各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的监督,对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的供应商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执行的,或供应商 2 次以上 (含 2次)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以及供应商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未被处理,致使其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 2025年7月1日 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应当在通知生效前完善相关系统功能,确保文件规定执行到位。
江西省财政厅
202 5年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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