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踏面"规范的核心是 “0.22m宽+0.45m高”的双控指标” ,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儿童攀爬坠落,规范强制栏杆有效的防护高度从可踏面顶面起算,设计及施工中需严格按此复核,否则可能因高度不足引发安全隐患或验收不合格!
一、可踏面的明确定义
根据《GB 50352-2019》第6.7.3条第3款,可踏面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宽度要求: 底部宽度 ≥ 0.22米(如窗台、平台、反坎等水平结构);
高度要求: 高度 ≤ 0.45米(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起算)。
满足上述条件的部位即被认定为“可踏面”,此时栏杆高度需从可踏面顶面起算,而非原始楼地面
镂空栏杆 vs 实体栏板 :
若为 镂空栏杆 ,底部反坎整个宽度(≥0.22m)均计入可踏面 ;
若为 实体栏板 ,仅栏板内侧的反坎部分宽度计入(因外侧被实体分隔)
特殊构造 :侧装式护栏中,若扶手下部平台高度 ≤0.45m 且内侧宽度 >65mm,该平台视为可踏面
三、规范对栏杆高度的强制要求
当存在可踏面时,防护栏杆高度需重新计算,且不同建筑类型要求如下
注:公共场所栏杆离地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住宅等儿童活动场所需采用防攀爬构造(如垂直杆件净距 ≤0.11m)
四、实际应用场景与注意事项
通长在阳台、飘窗台、外廊、楼梯等部位设置的反坎或窗台,如果高度和宽度满足可踏面的要求,容易使护栏的有效防护高度改变,特别时栏杆已经安装,施工中后增反坎可能使原栏杆高度失效,需复核是否形成可踏面。
所以在施工中避 免在栏杆底部设置宽度≥0.22m、高度≤0.45m的水平结构,或将其高度设计>0.45m;
实体栏板可减少可踏面判定范围,但需同步满足防护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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