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解决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难的问题,我局制定了《 关于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以下称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 贯彻执行。
一、 我市国有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咨询人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责任、相关工作完成时限以及无争议部分结算等内容 应按指导意见 进行约定 ; 在合同签订时, 双方 不得 改变招标文件约定 ;国有投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 应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应加强对合同 专用条款涉及指导意见内容进行核对 , 如 发现问题 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属地造价管理机构 。
二、已经签订 的 合同,对 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按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实行先结先付,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附件: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4 月 10 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若干 指导 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切实 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难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8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 369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合同条款约定内容
(一)施工合同
1. 对竣工结算文件 资料 提交时限 进行 约定 。
( 1 )承包人 原则上应 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2 )承包人 应在 收到补充资料函之日起 14 天内补充欠缺资料,最长不得超过 28 天。超过规定时限补充的结算资料,原则上不予认可。
( 3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 对结算审核时限的约定应参考表 1 。
工程结算审核时限表 (表 1 )
单位:日历天
序号 |
项目 规模 |
5 00 万元以下 |
2000 万元以下 |
5000 万元以下 |
1 亿元以下 |
5 亿元以下 |
5 亿元以上 |
1 |
结算审核 时限 |
20 |
30 |
45 |
90 |
120 |
150 |
注:从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
|||||||
3. 审核结果确认的时限约定:发承包人对审核结果的确认时 限最长不得超过 14 天 , 约定 时限 内未 对审核结果完成确认 的,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 视同认可。
合同应明确是否需要 复审 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未明确的一审即为终审。约定的审核结果作为 价款 结算依据 。
4. 变更估价确认的时限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经发包人签 字确 认的变更 指令 后,方可实施变更。承包人 应 在收到变更 指令 后 14 天内,提交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单 ; 逾期未提交 的 ,发 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单(重大变更除外)后 14 天内 应 完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逾期未 确认 或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 重大变更 的金额、确认程序和时限,视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5. 价格签 证 确认的时限约定: 暂定材料价 、 暂定综合价 、无价材料( 设备 )等价格签证应在使用 60 天 前报送 发包人,报送资料应满足发包人组织询价或招标的需求。发包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 应 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确认或提出意见,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发包人逾期未 确认 或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 在 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未提供充分 有效的 佐证材料 或 意见的,视为认可。
6. 技术经济资料确认的约定:经授权的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7. 无争议部分的约定:对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先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包括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咨询单位的建议意见等内容,无争议部分价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审定价的 90% 。
(二)监理合同
1. 签证时限的约定:监理人 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单、签证单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并 对变更签证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
2. 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明确监理人对以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施工是否一致,隐蔽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真实性,竣工图和现场实际是否一致,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图纸或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要求。
3. 结算审核工作的约定:监理人应配合结算审核工作,限期回复咨询单位提出的查询内容,回复时间不得超过 7 天,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 审核时限的约定:送审 资料完整性、有效性的形式性审查 最长不得超过 7 天 ; 审核初稿完成时限,按不超过审核工作完成时限 70% 控制 ; 结算审核工作完成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参考表 1 。
2. 一次性告知时限的约定: 自接收资料之日起 7 天内完成 形式性审查并一次性书面告 知委托人 欠缺的资料 。 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资料 ,确需补充资料的须经 发包人 同意。 欠缺的资料如未能一次性告知, 审核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
3. 补充资料的确认约定: 承包人 在规定时限 28 天后仍未提供补充资料,且会引起审核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经委托人同意后咨询单位可将审核项目退回委托人,待承包人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送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承包人 承担。
4. 审核质量的约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方法及审核质量要求。审核质量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以下标准评价:单个子目误差率 ±10% 及以上的子目数量占所有子目数量 10% 以 内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除外);审核造价 10000 万元以下,综合误差率 3% 以内 ;审核造价 10000 万元以上,综合误差率 2% 以内 。
二、 结算资料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
(一) 咨询单位对委托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咨询单位完成送审资料的形式性审查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补充资料函,一次性书面告知欠缺的资料。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资料 ,确需补充资料的须经 发包人 同意。 咨询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初稿并报送委托人。审核初稿包含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审核结果及详细审查后需要补充的计量计价依据。
(二) 委托人对承包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单位的补充资料函后, 3 天内发函告知承包人须补充的资料和提交期限,做好补充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如补充资料期限未约定或未明确的,则为一次性书面告知函签收之日起 14 天内。
三、无需监理人和发包人再次确认的情形
(一) 经监理人确认的竣工图纸;
(二)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
(三) 经监理人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未完成或甩项工程内容;
(五)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 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
(六)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签证 内容 和工程量 。
(七)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其他事项。
四、无争议部分的结算规定
工程价款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 可按合同约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审定价的 90% 。
五、在线办理结算资料
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 “ 工程造价管控 ” (以下简称 “ 浙里建 ” )运行的项目,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将 结算 资料上传系统, 咨询 单位可 从系统上下载 结算 审核资料。结算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由 发包人 负责。 咨询单位在结算审核 完成后 28 天内 , 将 结算审核报告上传至 “ 浙里建 ” 系统 。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 建设主管部门在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惩戒 。
(二) 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差异化监管机制,提高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责任主体的抽查频率,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 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本 意见 自 2025 年 5 月 1 0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全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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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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