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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发布于:2025-06-16 11:26:16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虾米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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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解决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难的问题,我局制定了《 关于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以下称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 贯彻执行。


一、 我市国有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咨询人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责任、相关工作完成时限以及无争议部分结算等内容 应按指导意见 进行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 双方 不得 改变招标文件约定 ;国有投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应加强对合同 专用条款涉及指导意见内容进行核对 发现问题 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属地造价管理机构


二、已经签订 合同,对 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按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实行先结先付,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附件: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4 10 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若干 指导 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切实 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难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8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369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合同条款约定内容

(一)施工合同

1. 对竣工结算文件 资料 提交时限 进行 约定

1 )承包人 原则上应 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2 )承包人 应在 收到补充资料函之日起 14 天内补充欠缺资料,最长不得超过 28 天。超过规定时限补充的结算资料,原则上不予认可。

3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 对结算审核时限的约定应参考表 1


工程结算审核时限表 (表 1

                                              单位:日历天

序号

项目 规模

5 00 万元以下

2000 万元以下

5000 万元以下

1 亿元以下

5 亿元以下

5 亿元以上

1

结算审核 时限

20

30

45

90

120

150

注:从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审核结果确认的时限约定:发承包人对审核结果的确认时 限最长不得超过 14 约定 时限 内未 对审核结果完成确认 的,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 视同认可。

合同应明确是否需要 复审 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未明确的一审即为终审。约定的审核结果作为 价款 结算依据

4. 变更估价确认的时限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经发包人签 字确 认的变更 指令 后,方可实施变更。承包人 在收到变更 指令 14 天内,提交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单 逾期未提交 ,发 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单(重大变更除外)后 14 天内 完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逾期未 确认 或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 重大变更 的金额、确认程序和时限,视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5. 价格签 确认的时限约定: 暂定材料价 暂定综合价 、无价材料( 设备 )等价格签证应在使用 60 前报送 发包人,报送资料应满足发包人组织询价或招标的需求。发包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 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确认或提出意见,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发包人逾期未 确认 或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 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未提供充分 有效的 佐证材料 意见的,视为认可。

6. 技术经济资料确认的约定:经授权的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7. 无争议部分的约定:对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先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包括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咨询单位的建议意见等内容,无争议部分价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审定价的 90%


(二)监理合同

1. 签证时限的约定:监理人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单、签证单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对变更签证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

2. 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明确监理人对以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施工是否一致,隐蔽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真实性,竣工图和现场实际是否一致,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图纸或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要求。

3. 结算审核工作的约定:监理人应配合结算审核工作,限期回复咨询单位提出的查询内容,回复时间不得超过 7 天,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 审核时限的约定:送审 资料完整性、有效性的形式性审查 最长不得超过 7 审核初稿完成时限,按不超过审核工作完成时限 70% 控制 结算审核工作完成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参考表 1

2. 一次性告知时限的约定: 自接收资料之日起 7 天内完成 形式性审查并一次性书面告 知委托人 欠缺的资料 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资料 ,确需补充资料的须经 发包人 同意。 欠缺的资料如未能一次性告知, 审核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 补充资料的确认约定: 承包人 在规定时限 28 天后仍未提供补充资料,且会引起审核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经委托人同意后咨询单位可将审核项目退回委托人,待承包人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送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承包人 承担。

4. 审核质量的约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方法及审核质量要求。审核质量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以下标准评价:单个子目误差率 ±10% 及以上的子目数量占所有子目数量 10%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除外);审核造价 10000 万元以下,综合误差率 3% 以内 ;审核造价 10000 万元以上,综合误差率 2% 以内


二、  结算资料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

(一) 咨询单位对委托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咨询单位完成送审资料的形式性审查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补充资料函,一次性书面告知欠缺的资料。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资料 ,确需补充资料的须经 发包人 同意。 咨询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初稿并报送委托人。审核初稿包含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审核结果及详细审查后需要补充的计量计价依据。

(二) 委托人对承包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单位的补充资料函后, 3 天内发函告知承包人须补充的资料和提交期限,做好补充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如补充资料期限未约定或未明确的,则为一次性书面告知函签收之日起 14 天内。


三、无需监理人和发包人再次确认的情形

(一) 经监理人确认的竣工图纸;

(二)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

(三) 经监理人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未完成或甩项工程内容;

(五)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 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

(六)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签证 内容 和工程量

(七)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其他事项。


四、无争议部分的结算规定

工程价款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 可按合同约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审定价的 90%


五、在线办理结算资料

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 工程造价管控 (以下简称 浙里建 )运行的项目,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将 结算 资料上传系统, 咨询 单位可 从系统上下载 结算 审核资料。结算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由 发包人 负责。 咨询单位在结算审核 完成后 28 天内 结算审核报告上传至 浙里建 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 建设主管部门在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惩戒

(二) 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差异化监管机制,提高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责任主体的抽查频率,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 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意见 2025 5 1 0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全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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