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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单标准”核心要点|清单计量 市场询价 自主报价 竞争定价

发布于:2025-06-11 11:30:1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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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不同资金属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量计价活动应采用的清单计价方式: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价款确定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包含内容如下。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条文】3.1.2  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本条文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
其中有2个比较大的调整,内容如下:
1. 工程量清单组成中取消了“规费”,原“规费”由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其中“工程排污费”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取消计取。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生产工人的计入人工费,属于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详细条文见“24标准”第3.1.6条。
2. “税金”调整为“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 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进行调整,原税金包括与营业税为基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本次调整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纳入管理费项下的其他税金,仅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的进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增值税,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确定。
本条文中“采用其他清单形式”是指除9册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清单形式,比如纯单价清单、成本加酬金等。采用其他清单形式所涉及的专门性规定是指如安全生产措施、风险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等内容,发承包双方结合其他清单形式的特点参考“24标准”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条文】 3.1.3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另行约定计量方式或采用其他清单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编制要求。
本条文中“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是指根据项目自身需求、市场规律、项目业态、工程实际等情况可对相应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调整,优化计算标准中的工程量清单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 但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按附录D.4的表D.4.1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的相关规定填写,列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规则、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作内容等,作为发承包双方的定价依据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以便规范并建立项目统一的计量规则,保障同一水平开展计价活动,降低控制难度,利于竞争定价。
【条文】 3.1.4 工程量清单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和支付的原则进行编制,可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清单列项,工程量清单编码宜从小到大排列。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列项编制原则。
本条文从避免误解和纠纷、有序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助力数据的积累及再利用的目的出发,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应符合项目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及支付的原则,目的是引导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量清单列项时对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要明确。其中,计算规则应按“24标准”第3.1.3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且与承担的工作范围保持一致,从而保障工程交易各参与方对清单理解一致,有利于竞争定价及后期结算支付,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
同时,工程量清单列项应按正常施工现场实际操作中的程序,工程量清单编码应从小到大编排清单项目。
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回填方,工程量:2,000m3,项目特征描述:①填方部位:综合考虑;②材料品种:综合考虑;③密实度要求:按设计规范要求。如此描述会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实际做法,难以合理进行报价。
上述案例首先存在项目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回填是基础回填还是房心回填? 其次,项目特征描述模糊,回填材料综合考虑,究竟采用就地取原土回填,还是需要外购素土回填?抑或是需要回填灰土?具体采用什么比例的灰土?采用不同材料或回填方式,价格相差甚大,这可能会造成每个投标人的报价都不一样,招标人难以横向拉通评估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所以本案例中工程量清单列项从“项目清单列项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和支付”出发,根据填方部位、材料品种和密实度要求的异同判断是否分别列项,并清晰描述相关特征,这样投标人能达到一致理解,在统一界面上报出竞争性的价格。同时投标人在中标后,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发承包双方也能更容易确定合同清单与工程变更相匹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减少争议,避免纠纷。
例2:电缆桥架项目特征的描述,现实工作中很多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描述桥架材质和种类,是镀锌金属桥架还是喷塑金属桥架?是槽式桥架还是梯式桥架?是否带隔板?桥架是否包含吊支架?这些问题不清楚,投标单位的报价就会与实际有偏差,中标后在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时就会产生工程量清单缺陷,不利于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精细管理,容易引起相应纠纷,给工程带来风险。
本条文中“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的含义,首先是指工程量清单应按工程实施部位及其顺序而编排(如地下室、裙楼、各幢塔楼、室外工程);其次,工程量清单应按承包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行顺序而编排(如土方工程、混凝土工、防水工、砌筑工、金属工、木工、饰面工、油漆工、机电工等);再次,工程量清单应按承包人对各分项工程的实施顺序及施工规律而编排[如依据材料做法表确定的施工程序:饰面工应先进行“湿作业”(如基层铺面、找平抹灰、瓷砖或石材铺面),再进行“干作业”(如石膏板隔墙、吊顶、踢脚);先进行不易  损坏的工程(如木饰面),再进行易损坏的工程(如金属饰面、油漆饰面、玻璃饰面)]。
【条文】3.1.5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工程量清单可采用的三种计价方式。
本条文从适应市场交易习惯出发,明确了工程量清单项目可根据清单项目特点,采用单价计价或总价计价,当实际工程中不宜采用单价计价与总价计价时可采用费率计价。三种不同计价形式的特点及适用的清单如下(相关条文详见“24标准”第3.2节):
单价计价方式按清单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适用于依据设计文件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清单项目类型,例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日工等。
总价计价方式以项为单位采用总价进行计算,适用于难以准确计量而以“项” 进行整体定价的清单项目类型,例如措施项目清单、总承包服务费等。
费率计价方式以计算基础乘以费率进行计算,适用于难以直接确定价格,但能较为准确地确定一个反映报价水平的费率的清单项目类型,或依据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采用费率计价的清单项目类型,例如总承包服务费、增值税等。
【条文】3.1.6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或合理范围的风险费,以及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 清单项目的税金应填写在增值税中,但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
1. 本条文明确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税前(不含增值税)全费用综合单价, 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一定范围的风险费以及一切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其中税前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中增加及变化内容如下:
1)人工费变化: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要求中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人工费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并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的规定对人工费的组成进行调整。其中,原规费中属于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人工费。
2)材料费变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工程设备包含在材料费中,因此“24标准”不再单独列出。同时,根据“24标准”第6.2.4条的规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费不计入综合单价,也不计入合同总价,在计算材料费时应注意扣除。
3)管理费变化:规费取消后,属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管理费,并应包括原税金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4)一切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是指在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辅助性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包含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例如墙面模板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仅要考虑计算模板制作与安拆的费用,也应考虑在模板安装前需要进行施工测量放线、刷隔离剂、模板固定装置等辅助工作的费用。
5)工程量清单项目约定(或合理)范围的风险费是指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费用或投标人应该考虑的合理风险因素(详见“24标准”第3.3节)。当招标文件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进行明确,招标人可依据“24标准”第3.3节的内容依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根据约定的风险范围结合自身情况考虑合理的风险因素,并把风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构成中,报出竞争性的价格。
2. 由于专业工程暂估价在定价时都会包含增值税,为保持与专业分包工程交易习惯上的一致性,避免费用上的拆解,“24标准”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该部分费用。
【条文】 3.1.7  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按项计价项目价格的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其综合单价和按项计价项目价格应与工程量清单内的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价格完全一致。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综合单价分析表应该包含的内容及要求。
为了适应市场形成价格机制,要聚焦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本次将综合单价分析表修改为充分反映单位数量下工程量清单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主要构成,并体现管理费、利润的报价水平。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见表E.2.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E.2.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版)。
综合单价分析表的主要作用是方便评估相应清单项目报价水平的合理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时,便于对合同清单的价格进行调整,并促进工程造价数据的形成与积累等。
【条文】 3.1.8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类型下工程量清单的责任划分。
本条文基于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两种合同形式所需考虑的价格范围和定价特点,结合不同清单类型的定价依据,明确了措施项目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划分。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单价合同中,招标工程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应严格响应招标文件,不能自行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有疑问可提请澄清,并按澄清后的内容由招标人进行更新,因此在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总价合同中,投标人所报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要求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充分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判断是否需要自行增补清单或在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价格中包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费用,如果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未发生变化则总价包干,所以总价合同中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
3. 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承包人承担;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基础来源于投标人根据招标图纸并综合考虑技术难度、工程规模、项目实施计划、管理水平、装备水平等内容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由于不同的施工企业在施工经验、管理水平及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24标准”从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的思路出发,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格应充分体现投标人的竞争能力。另外,招标人在招标阶段也无法预测投标人的施工方案,难以编制一套适用于所有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而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依据自身制定 的施工方案,完全有能力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满足施工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所需支出的费用以及对工期的影响,自行判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是否需要补充完善,自行补充完善并报价后就应该对措施项目清单及自身所报的价格进行负责,价格包干。因此,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基于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的一方,本条文明确不论是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 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均应由投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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