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且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因此,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2.为采购项目提供了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那么该项目的管理、监理、检测和项目的提供者都为同一供应商,使得为保证项目质量而引入的管理、监理、检测等项目实施的制约和监督措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作了例外规定。即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下,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主要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最终都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进行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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