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当地下室仅为住宅服务时,住宅及其地下室的楼梯前室 Ak 值可以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这里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的 Ak 值按开 2 个门的面积取值。
答: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2.2.4 条采用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取代了顶部固定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3.11 条中其他固定窗做法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其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按不小于 1 m2 考虑,具体技术要求由建筑及电气专业实施执行。
答: 建议不设置可开启外窗。当必须设置可开启外窗时,该外窗在火灾时应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答: 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的任何部位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 任何建筑高度的建筑,其满足首层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其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3 m2,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建筑面积的 3%(疏散门的面积不计入自然通风面积)。当采用机械防烟系统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的相关规定。
答: 服务地下的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建筑专业认定的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层数为 3 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 m 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当服务地下的楼梯间(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1.6 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外)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不小于 2 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应满足在其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 1 m2。
答: 不可以,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1.7 条执行。
答: 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所需的开窗或洞口面积应为扣除窗框、百叶叶片等遮挡物后的空气流通面积。
答: 建筑高度大于 50 m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非裙房区域,仅服务于建筑高度≤50 m 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建筑高度≤50 m 部分与建筑高度>50 m 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答: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 11.1.3 条,防排烟风机及补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及耐火性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时,可以直接利用该土建风道。除地铁轨行区域及隧道工程外,防排烟系统其他部分的风管材料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的相关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未对直接敷设于室外排烟风管有耐火极限要求,但室外的排烟风管应能满足 280℃时连续 30 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排烟机房内的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 h。
答: 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答: 服务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火灾时不会同时开启,不受该条文规定距离限制要求。
答: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 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 3 m 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 且小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 m。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 m。
答: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答: 当汽车坡道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不考虑其安全疏散距离时,坡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答: 当民用建筑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中分段设置的门为火灾时开启疏散的门,各段走道总长度大于 20 m 时应按同一空间考虑设置排烟设施。设计图中应标出走道各分段门的消防使用方式。
答: 此房间指有火灾危险且火灾时烟气会进入走道的所有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无可燃物且人员不经常停留的房间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4 款是指当上述的房间均设置了排烟措施,且走道需排烟时,对该走道排烟量计算的规定。除此之外,需排烟的走道均按第 3 款计算排烟量。
答: 不可以。
答: 对于地下空间的机械排烟区域,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0 m2 时,可在公共区域设置集中机械补风,同一防火分区内与该公共区域相邻的机械排烟区域可通过普通门对其补风。
答: 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第 6.1.5 条划分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火单元的机械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可与其平时通风系统共用,排烟及补风工况与平时通风工况应具有切换控制功能。每个系统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2 个,且服务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0 m2,排烟系统的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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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单元之间共用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入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消防补风应直接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排烟系统的控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5.2.4 条执行。充电设施防火单元的排烟和补风系统不应与建筑物其他系统共用或混用。
答: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 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 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 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答: 当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5 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 m;当走道宽度大于 2.5 m 且不大于 4 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积不大于 150 m2 确定。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总面积不大于 180 m2 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答: 挡烟垂壁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1.5 条最低净高 2.1 m 的要求。
答: 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时,设于室外的消防风机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四周设有防护结构等防护措施,其周围至少 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屋面采用轻型屋面结构的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侯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以直接设置于屋面,但其周围至少 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答: 当建筑专业定性该房间为可开启外窗房间时,可不设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不计入判定该房间是否排烟的面积。
答: 自动扶梯、楼梯等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的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和其他使用功能,可不设排烟设施。
答: 建筑专业定性为外廊的敞开疏散走道可以不采取排烟措施。
答: 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4.12 条第 2 款,无论走道净高为多少,走道排烟口均可以设在净高的 1/2 以上。
答: 不可以。
答: 汽车库的机械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相关要求。对于净高不大于 6 m 的电影院影厅,机械排烟量可按不小于每平方米 90 m3/h 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 m3/h;净高大于 6 m 的电影院影厅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2 款规定计算机械排烟量。
答: 当建筑定性该架空层区域为室外安全空间时,可将地下室加压及补风井出地面的风井百叶开向该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及开口可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但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不应设置于建筑架空层内或朝向架空层。
答: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 m 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 m/s)计算确定。
答: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 m 的场所,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表 4.6.3 的数值;其自然排烟面积可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自然排烟窗(口)风速等参数计算确定。
答: 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当需设置补风系统时,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其中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不大于 6 m 的场所,储烟仓以下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 1/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大于 6 m 的场所、中庭等,自然补风口的开启面积可根据补风量、补风口的风速通过计算确定,其中自然补风量不小于相应计算排烟量的 50%,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 m/s。
答: 消防机械补风系统的设计补风量按不小于与之对应的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的 1/2 确定。
答: 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空间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锯齿形顶棚侧窗排烟,空间净高为侧窗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顶排烟口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侧墙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封闭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答: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3 款及第 4.4.12 条第 3 款,计算走道排烟量所需的面积可不含房间面积。
答: 可行。
答: 当该区域为同一防烟分区时,该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设于清晰高度以上且符合最小清晰高度要求,该区域均可利用此排烟口排烟。
答: 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各房间与同一个公共疏散空间连通的区域内,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之和。
答: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4.9 条的条文解释,采用复合风管外表面温度不超 80℃ 时,可不另设置隔热层。
答: 新风井和排风井为同类别,排油烟井和排气风井不同类别。
答: 供楼梯间及其前室使用的通风管道穿入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墙时,可不算其它开口。
答: 一般情况下,风管穿建筑外墙处可不设防火阀。当建筑外墙因建筑构造、防火间距等原因有防火要求时应设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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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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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谢谢分享,资料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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