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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管招投标”是退化是违法

发布于:2025-04-24 10:40:2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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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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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管招投标”改革,旨在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全流程自动化评标系统,减少人为干预,预防腐败,优化营商环境。

“机器管招投标”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发明者把“机器管招投标”吹捧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我感觉有些让人啼笑皆非。把违反《招标投标法》当作深化改革,把评审这一极具智慧性的人类活动变成了计算机系统控制的刻板的模块与程序,这不是进步而是退化。  

一、智慧的误用与退化。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人类智慧的价值愈发凸显。然而,“机器管招投标”却将评审这一充满智慧与挑战的人类活动,简化为计算机系统控制的刻板模块与程序。这种做法无疑忽视了智慧的本质——创新思维与问题解决能力。  

以小米 SU7 标准版为例,外形来源于法拉利 Purosangue ,驱动系统包括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来自宁德时代和汇川技术,电气电子系统来自电工合金,空气悬架来自拓普,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来自保隆科技,玻璃来自福耀集团,座舱域控和液晶仪表来自德赛西威等等,整个车就一个组装品,仅仅是安装了环视、摄像头等来自欧菲光的所谓人工智能设备,就称为智能辅助驾驶。

直到日前 3 名女大学生因过度依赖智能辅助驾驶在安徽高速上撞车起火被活活烧死,社会才知道所谓智能辅助驾驶不过是内行忽悠外行的托词。一些简单的基本常识我们都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在资本的裹挟下,我们的时代已经被所谓的人工智能弄成了集体脑残。明明知道人工智能不过是利用人类已经形成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模拟、扩展和辅助人类完成某项任务,机器人不过是应用人工智能通过计算机程序执行任务。根本不是智慧,而是对人类智慧的机械模仿。

智慧是什么?是人类为了实现预定目标而运用已有信息解决特定问题的创新思维。创新是智慧的灵魂,没有创新就不是智慧。人类因发明了工具而走向文明,而当下却反其道而行之,要求人类服从工具管理,难道不感觉到有些悲哀?

当科技成为噱头,智慧是否已被我们悄然放弃?  

二、法律的边界与挑战。  
“机器管招投标”还触及了法律的敏感神经。《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然而,机器人作为非法律主体,如何接受监督成为一大难题。  
此外,该法还赋予了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明确的权力。而“机器管招投标”却试图剥夺这些权力,使得整个招标过程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与监督。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对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与透明度构成了严重威胁。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招标活动进行管理是招标人的权力,对投标活动进行管理是投标人的权力,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机器人凭什么能剥夺《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权力?
“机器管招投标”,机器人程序开发企业及人员可以调取进入程序的全部信息,机器人程序开发企业及人员和主导机器人程序开发的单位及人员知道系统设置的评审节点与要求,谁能保证这些信息不会泄露?谁能保证这些被泄露的信息不会用于特定项目的投标?谁能担保评审过程不会被人为干预?
“机器管招投标”不能象小米   SU7   标准版智能辅助驾驶爆雷一样,因   3   名女大学生在安徽高速上撞车起火被活活烧死时才揭晓。
总结
面对“机器管招投标”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我们不能盲目追求科技的进步而忽视法律的约束与智慧的价值。相反,我们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合法性。同时,我们也应当重新审视科技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方式。科技应当成为提升招投标效率与透明度的有力工具,而不是成为剥夺人类智慧与法律权力的借口。
“机器管招投标”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与警惕。只有坚守法律与智慧的双重底线,我们才能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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