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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8名总监理工程师追责处罚!

发布于:2025-04-24 10:29:2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8名总监理工程师追责处罚。被处罚人因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且在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决定给予8起事故中的8名总监理工程师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对象一:史某某  

 
事故情况:   2022年1月18日,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3#入流井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某集团有限公司“1·18”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史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设专人监护;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处罚对象二:汤某某  

 
事故情况:   2021年12月30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的弋矶山医院南侧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镜湖区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设项目“2021·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汤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监理职责,对施工计划审查不严,现场监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处罚对象三:何某  

 
事故情况:   2021年8月22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七条市政道路工程武当山路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8·2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何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过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处罚对象四:汪某某  

 
事故情况:   2021年3月7日,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经开区翡翠湖别院一期项目G11#楼9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人石某受伤,经送肥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3·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汪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程未发现和提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问题、对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在G11#楼的设备平台护栏安装行为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对象五:胡某某  

 
事故情况:   2021年3月19日,山东某有限公司承建的史村安置点二标段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根据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某有限公司“3·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胡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制止违规违章作业,履职不到位,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对象六:万某某  

 
事故情况:   2021年4月23日,合肥经开区海恒街与宿松路交口西北角的清华花园项目工地内,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栏杆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3万元。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2021·4·2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万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栏杆施工作业监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问题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处罚对象七:胡某某  
 

 
事故情况:   2021年7月1日,在合肥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丰县下塘金店雅苑四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长丰县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7·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胡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处罚对象八:李某  

 
事故情况:   2021年2月14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杨岗路与科学院北路交口西南角的综合研究设施园区钢结构厂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根据《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庐阳区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   李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及时巡视检查施工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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