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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TN超标稀释排放废水,一水务公司被罚62.5万!

发布于:2025-04-14 09:24:14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日前,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对济宁三达水务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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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下水稀释排放污水被查  


济环汶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济宁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7日12时开始,污水外排口总氮小时值经常超标,为降低出水口总氮自动检测数据,自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中旬,该公司经理郑守谦指使公司门卫杨家红不定时从该公司自备井内抽取地下水注入到接触消毒池内,对废水稀释后进行排放,造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自动检测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相比偏低,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对其作出罚款62.5万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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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排放在法律中的规定  



1、生态环境部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


2、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转载:环保工程师)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4-15 06: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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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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