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常见法律问题
并非从事司法鉴定的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才称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该机构及该机构从业人员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除此之外,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业务,应当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另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工程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应当修复至满足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保修责任专指在工程质量通过竣工验收或已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包人应当承担的维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发生的、影响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缺陷的统称。 包括但不限于:(1)现浇钢筋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现浇梁、板、柱因混凝土收缩而形成的裂缝;(2)砖砌体或砌块砌体出现墙体开裂;(3)屋面、卫生间、厨房楼面及墙体部位渗水、漏水;(4)地下室渗漏,墙体、楼板开裂;(5)墙面抹灰空鼓、开裂、不平整;(6)楼地面面层起砂、空鼓、开裂;(7)饰面砖空鼓、脱落,拼缝不均匀;(8)内、外墙面涂饰层色差、脱色,开裂、空鼓;(9)外墙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外墙渗水;(10)外门窗渗水;(11)室内净高、开间等尺寸偏差,墙体平整度、垂直度偏差。
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项目,大多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支持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所以在类案由的纠纷中也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
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通常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修复方案或重建方案的鉴定以及对应的修复或重建造价的鉴定。 所以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往往和修复方案以及修复造价鉴定合起来做。
通常申请人应该首先与审理人员沟通,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或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决定是一次性委托鉴定,还是分阶段、分项委托鉴定。因为工程类的司法鉴定可能涉及到现场检测鉴定、设计修复和造价评估等内容。如果一次性申请,且包含不同鉴定申请事项的,那就需要由不同鉴定机构根据自己资质范围来确定各自可检测鉴定的事项及内容。
鉴定申请事项要能支撑诉讼请求。 鉴定申请事项来源于诉讼请求,并为诉讼请求服务,鉴定申请中应尽量明确支撑诉讼请求的申请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中要有具体的、详细的需要鉴定的质量问题清单,不能笼统说所有质量问题,或者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鉴定结果为准。
即使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没必要或不应当进行鉴定,但一旦法院准许另一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而启动鉴定程序时,该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就可能与当事人利益或案件结果息息相关,必须认真对待、全程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退鉴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没有相关鉴定依据,如设计图纸、具体的合同约定标准等;第二,客观上无法鉴定,或者现场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等,如前期工程问题已经维修完毕,或已重新施工,或需要检测的构件、场地已经不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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