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直接决定采购活动成败。具体而言,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小编汇总梳理了财政部网站关于采购需求的网友留言咨询及答复,希望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借鉴。
Q1
请问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一项目的采购?是否需要回避?
Q2
在货物(设备)招标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或设备核心组件的3个或3个以上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按参照或相当于上述品牌或档次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
Q3
关于同一个项目多个分包采购的问题需咨询:采购人将多项采购内容编制成一个采购计划,然后一起委托代理机构作为同一个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并根据采购内容将项目拆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采购需求、评分细则、合同签订和支付要求均不相同。请问:1.采购人是否可以这样组项目分包,并分别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2.采购人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供应商有能力参与两个项目,但如果采购人这样要求,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Q4
在非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按照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这种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有要求吗,是否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指定的网址(如政府采购网)还是公开的网站都行,如果发布后没有收到供应商调查询价的回复,是否可以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名义直接向多家潜在的供应商发函进行询价来实施这个市场调查呢?
Q5
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品种(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种),具体需求数量不能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每天按当日需求配送,根据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如果属于货物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Q6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Q7
采购需求中包含的 标的物 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可否将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符合性证明材料?例如,采购某理化板要求提供高关注度物质检测报告(欧盟标准)。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Q8
某公安机关统筹公开招标下辖单位的信息化设备,因资金分别是各个下辖单位自己出,所以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需根据各下辖单位最终的需求进行签合同,且自己承担下辖单位不签合同的风险。以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Q9
公开招标方式中,某公安机关统筹招标下辖多个单位的专业设备,可能由于经费是由各个下辖单位筹集及承担的,招标文件中设定合同需和各个下辖单位签订且中标人需承担因各个下辖单位采购需求变动不签订合同的要求。请问是否合规合法。
Q10
Q11
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受委托代理一个预算千万元以上展览布展项目。问题一: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标。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那么各家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设备等等都不一致,也就是说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基础,此种情形下可否采用此类一体化招标方式?问题二:如果财政部门批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的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统一的方案二轮报价,如何留取足够的时间给供应商作二轮报价,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二轮报价显然不是当天供应商就能够做出来的,说不定需要好几天时间,评审现场如何处理?
Q12
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请问贵司:1.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界定采购项目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采购衣物的项目是否属于可以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3.贵司的回答是否可以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全部采购方式?
Q13
Q14
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Q15
Q16
Q17
Q18
Q19
Q20
Q21
如果由于采购时间、需求及品次无法确定,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并且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清理范围内?
Q22
Q23
在评分方式中设置了以授权情况的评分,即有授权可以得多少分,无授权则无分的情况,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投标中,有三家同时出现了相同相应的设备参数,毫无偏离,那么怎么证明该项设备的合法来源。厂家的授权伴随着的是厂家的服务,无合法的授权,如何对设备销售及维保的情况作出保证。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36 万条内容 · 324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商法解析及应用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对“背靠背”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背靠背”条款相关纠纷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同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效力、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未形成一致观点,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对此亦未形成一致意见。而且,可以预见的是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短期内也不会对该问题进行回应。基于此,本文意图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深入分析研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对风险防控提出实务建议。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