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要不要“核对”?
在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常要求与鉴定人进行“核对”,而鉴定人因鉴定时间有限,且核对过程不易控制,而陷入两难。
那么,造价鉴定要不要核对,甚至 能不能不出征求意见稿而直接出具鉴定意见呢?我们通过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GB/T51262-2017 )及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来了解一下。
《造价鉴定规范》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GB/T51262-2017 ) (以下简称 《造价鉴定规范》 )。 第 5.2.2条 规定 : 鉴定人 宜 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 。
为什么此处的用 “宜”而不是“应”,造价鉴定核对的意义是什么呢?
《造价鉴定规范》 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写到: 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工作的行业要求是造价咨询企业与发承包人进行核对后再出报告。 本条同样按行业惯例,规定鉴定项目宜采取鉴定人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逐步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方式完成鉴定,以便在鉴定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避免鉴定工作失误,尽可能减少争议。
工程造价鉴定是开放的,整个鉴定过程均不排斥当事人提出意见。鉴定人以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态度征求当事人意见,便于鉴定人及时了解争议、聚焦争议焦点,避免发生错误,帮助化解争议,使鉴定过程成为促使当事人逐步减少争议的过程,以便形成高质量的鉴定意见书。
《鉴定规范》第 5.2.5条 规定: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M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即:《造价鉴定规范》规定,鉴定意见可以不核对,但要先征求意见并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2021) 最高法民终613号 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意见
美好家园公司认为: 鉴定步骤不符合 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万信公司未严格执行 GB / 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鉴 定步骤,本案工程造价金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美好家园公司多次向万信公司提出由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当面进行逐一核对, 但至今万信公司未安排当面核对,《鉴定意见》中部分鉴定数据及依据不透明,有失鉴定公正性。
万信公司回复: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2条,完整的描述应为“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 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可见与当事人核对的过程并非是必须的鉴定步骤。
四川省高 院认为 : 按照 《建设工程造 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的并不需要与当事人逐项核对, 万信公司未收到过美好家园公司任何关于要求核对的意见,且万信公司也按规范要求出具了《鉴定意见》及征求意见稿。 美好家园公司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最高院认为: 万信公司的鉴定步骤是否符合《 建设工程 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问题。 该规范第5部分关于鉴定步骤的规定,意在保护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
本案中,万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关于“鉴定过程”的内容显示,万信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项目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等, 后万信公司将作出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征询意见稿交双方当事人核实及提出意见,并针对双方所提具体意见分别进行了书面回复,且采纳了双方当事人部分意见。 因此,万信公司的鉴定步骤不违背上述规范性意见的立法精神。
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的规定。
该条并未规定鉴定意见出具前应先征求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没有类似规定,那么 《造价鉴定规范》为什么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先出具征求意见稿呢?
主要原因是:造价鉴定相比“四大类”鉴定,争议标的大、争议焦点多、证据材料多、证据与证据之间矛盾冲突多,而造价鉴定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调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如鉴定意见中确有错误、疏漏、瑕疵等问题,可通过核对及征求意见的方式及时补正,减少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也减少了鉴定人在出庭时对鉴定书质证的压力。
所以, 鉴定意见是否需要“核对”,取决于鉴定人是否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足够的自信,对当事人所存异议是否能合理的解释。
关于鉴定时间的问题,建议鉴定人与委托人沟通将核对时间排除在鉴定时间之内,将核对时间相对固定,只对当事人所提的重大关键异议进行核对。
“核对”的程序性要求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性,鉴定人可以不安排与当事人核对,但应按《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先出具征求意见稿,并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解释, 保障当事人 参与鉴定过程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这样既弥补了鉴定意见的错误或瑕疵,又降低了鉴定人出庭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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