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质证的资料,造价鉴定人应该如何使用,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质证后无争议的资料;质证后有争议的资料。 质证后无争议的资料,造价鉴定人可以直接使用,这个结果一般皆大欢喜。质证后有争议的资料一般分为四种处理方式:
第一,当事人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鉴定资料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如果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委托人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鉴定资料出具多种意见时,鉴定人应将该部分有争议的鉴定资料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第二,当事人对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作出决定,委托人认为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经过鉴别后提出推断性意见或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第三,同一事项的同一鉴定资料,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委托人未给予明确意见,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给出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第四,部分争议事项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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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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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造价师的思维方式理解律师前言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有一句名言:“一切造价问题都是法律问题”。 造价师通过其专业的工程造价知识和技能,为律师提供准确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律师则运用其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造价师的工作成果找到合法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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