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
为什么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采购活动”怎么理解?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给出了解释:
为什么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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