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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且超过合同约定的5%,结算时该如何进行调差?

发布于:2025-02-21 11:04:2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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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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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某大型地产商业项目,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模式,合同约定施工期间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单价较投标基准期价格增减超5%部分可以进行材料调差。中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报价,并将定额中钢筋消耗量调高10%,将定额中混凝土消耗量调高5%。施工期间,钢筋和混凝土材料价格较投标基准期价格均有上涨且涨幅超5%。
结算时,甲乙双方对材料调差的工程量产生分歧,施工单位认为应按投标报价的消耗量系数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建设单位认为应该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消耗量系数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涉及争议金额500万元。
案例分析      
依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依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案例中投标人对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办法的计价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可认为是该投标人按照本企业自身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的材料消耗量,不存在违规情况,投标文件和报价有效。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往往先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细则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单位进行评分。而评分细则中的报价得分一般都是依据投标总报价与基准报价的偏差情况通过招标文件给定的评分公式计算,在招标文件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评标专家很少去逐项核查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情况,更不会去核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材机消耗量情况。况且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应该以清单计价为依据,定额和定额消耗量只是形成最终清单报价的一个工具和载体。
因此, 在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招投标阶段,通常不会也没必要去分析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情况,投标人拥有自主投标报价的权利。  
案例中,投标人将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的钢筋、混凝土消耗量系数调高,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且涨幅超5%,结算时可进行材料调差。如果按照投标报价中调高后消耗量系数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在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显然对投标人有利。但是从现场实际施工和企业定额角度分析,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和消耗是否与投标报价的消耗量系数相匹配,材料实际用量超出定额消耗量,是否存在投标人自身管理水平薄弱,造成材料浪费现象。
逆向思维分析一下,如果案例中投标人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且跌幅超5%,施工单位是否同样坚持按投标报价的消耗量系数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建设单位是否又会坚持按定额消耗系数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
在其他案例中,也有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将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消耗量系数调低进行报价,在此前提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是否还会坚持原有处理方式?
按照行业工作惯例,大多数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一般不会修改行业定额人材机消耗量中主要材料的含量系数,定额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社会平均消耗量的水平,基本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用量水平。在投标时按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人材机消耗量系数报价,材料调差按定额消耗量系数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较为接近,对合同双方较为公平合理,且不会产生争议。
但是发生本案例中的争议时,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相关约定处理,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总结

综上所述, 投标人投标报价宜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编制,对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尽可能体现在对定额消耗量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上,尽量不修改定额消耗量人材机含量系数, 以免结算时产生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调整的争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可以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进行全面细致梳理和分析,对可能产生结算争议的地方提前预判,双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当不可避免的出现本案例中无法就材料调差工程量达成一致的争议时,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并作为材料调差的依据。 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没有及时上报材料采购数据相关文件,事后也无法弥补完善相关资料时,建议参考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消耗量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较为公平合理。

编辑:王迪

审核: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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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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