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解析
一、 前言
前几年朋友去了家知名的造价咨询公司,说是在造价鉴定部门工作,以前我一直以为造价鉴定是法院的事情,没想到实际工作是法院委派造价咨询公司做的,我问她有造价师证书吗,她说没有,工程造价鉴定不一定非要造价师才能做,她这样的普通造价员就可以做,说是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员的业务范畴之一,这样我就放心了,写的文章没有超纲,属于我们广联达造价圈受众群体。
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明工程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据法律规定和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申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院强制进行的呢还是当事人自己申请的呢?答案是:可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但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也可以强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呢还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呢?答案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专业性强:涉及工程造价专业领域的大量专业知识,包括计量、计价、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等多方面内容,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复杂的工程造价问题。
法律性要求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将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经保持中立立场,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依据客观事实和专业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
复杂性: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领域,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合同约定、变更签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时效性要求:诉讼程序有时效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五、 工程造价鉴定的性质
在 2012 年之前,鉴定结果统称鉴定结论,是指对事务做出的总结性判断,是客观性的; 2012 年之后,鉴定结果统称鉴定意见,是指对事务的看法或想法,是主观性的。这个称呼的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鉴定活动的看法的改变。
六、 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造价审核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造价审核所依据的材料、应当采用的计量计价依据的原理是相同的。
不同之处在于,工程造价审核没有人民法院、仲裁委的介入,具体审核的单位无需经承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可以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如果对审核结果不同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仲裁委提出仲裁,并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七、 工程造价鉴定流程
(1) 委托:是否申请 →可否申请→申请什么→委托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费用→鉴定期限→材料清单→材料提供
(2) 实施:鉴定方案 →核实材料→发表意见→现场勘验→征求意见→逐项核对→补充材料→提出异议→驳斥异议→回复异议→做出报告
(3) 质证:庭审问题 →支持证据→专家辅助→质证意见(鉴定程序、无法鉴定、选择意见、推断意见、肯定意见)→法院审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1、 合同争议的鉴定:
(1) 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另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符,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 合同内部条款的约定存在矛盾,如若合同条款约定了解释顺序,按解释顺序靠前的条款予以结算即可,如果合同条款没约定解释顺序,则鉴定机构应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3)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缺失,比如固定总价合同未约定设计变更如何计价,合同双方在变更发生后,又没有及时就变更计价形成一致意见;又比如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但未对如何调价进行约定。在该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比如进度款申报,变更签证中的计价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的计价方式,如仍不能明确的,鉴定机构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市场价进行鉴定。
2、 计价争议的鉴定:
(1)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工程单价争议:比如原来是 1 万 m3 混凝土,工程变更后为 1.5 万 m3 混凝土,混凝土数量大幅增加,施工单位施工难度降低,业主单位可能会提出相应的综合单价相应调低,由此引发争议,对于这样的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
(2) 新增项目组价争议:比如合同价是按清单计价组价后的金额下浮形成的价格,那么新增项目要不要也下浮呢?包人认为不应该下浮,发包人认为应该下浮,就会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鉴定机构可参照行业惯例,参照原合同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给出选择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
(3) 物价波动引发的争议:合同通常会约定,物价波动有一定的浮动范围,但是如果物价发生了异常的波动,远远超出约定的浮动范围,那该怎么办呢?小编观察到,发生物价异常波动这种情况时,很多省市都会出文明确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调整,鉴定机构可参照政府部门文件精神,给出选择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
(4) 人工费调整文件引发的争议,如果合同约定人工费不能调整,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当地人工费调整文件有重大调整,承包人要求调整人工,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小编查看了一些诉讼和仲裁案件发现,即便合同约定人工费不予以调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认为其违背了不能把所有风险都让施工方承担的原则,所以鉴定机构可参照以往诉讼或仲裁案例,给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人工费的选择性或推断性意见。
(5) 材料认质认价引发的争议:主要看合同约定及认价单的相关表述,如果根据相关表述不能做出判断,可以由鉴定机构,按照询价等方法做出选择性或推断性意见。
(6) 定额缺项引发的争议:施工单位有可能采用定额换算、定额代用、制作补充定额、借用相邻省市定额等方法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有可能不认同,由此引发争议,鉴定结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
3、 计量争议的鉴定
(1) 计量规则的优先顺序: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地方定额约定的计量规则、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约定的计量规则发生冲突时,鉴定结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优先顺序予以确定,合同未约定的,鉴定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计算规则。
(2) 已签认工程量出现计量争议:按理说,已经签认的工程量,当事人双方就该按此结算,但是实际工作中,有可能现场造价人员已签认的工程量,到内部审计部门不认了,对于这种情况,鉴定结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
(3) 计量依据矛盾的争议:比如施工图和竣工图不符,以何为准进行结算呢?鉴定结构可核实竣工图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如相符,则可以竣工图为计量依据,如不符,则以施工图 洽商变更作为计量依据(实际中,竣工图一般是为了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绘制的,往往与现场实际不符,所以鉴定机构往往会选择后者作为计量依据)。
4、 总价施工合同未完的鉴定
(1) 正算法:对已完工程,按照合同清单单价据实结算,适用于已完工程工程量不多的情况。
(2) 倒扣法:以合同固定总价减去总价范围内未完的工程,适用于未完工程工程量不多的情况。
(3) 比例折算法:依据同一计价标准对已完工程和全部工程进行计价,计算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总价。
九、 总结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不管是合同、计价、还是计量都有可能产生争议,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对工程实际情况非常了解、也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且能够秉持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认真分析各类问题,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为司法判决提供准确可靠的意见或依据,以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与和谐。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36 万条内容 · 324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砂石基本常识,一次讲清楚!(附最新报价)砂石作为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广泛应用于混凝土、砂浆、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领域。随着天然砂石资源的减少和环保政策的收紧,机制砂石逐渐成为市场主流。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下这一重要的建筑材料。 01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