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明确自2025年2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主要措施有以下两点:
01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合理分类分包。 《通知》要求采购人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
鼓励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 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 《通知》要求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02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通知》规定,出现以下四类异常低价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该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此外,如出现上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下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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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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