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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另外计量?

发布于:2025-01-24 09:33:2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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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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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措施项目计量     

7.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

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 应按本标准7.2.1条 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7.2.1第2款】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可以重新计量(但 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


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 应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执行


【7.4.4】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


4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 应按本标准第8.2.2条 第8.2.3条的规定执行

【8.2.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 予调整。

【8.2.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第8.2.1条的规定 调整。


5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 应按本标准第7.7.2条的规定执行。  


【7.7.2】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7.4.4】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  


7.3.2 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

7.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3.2.6条第5款规定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 工程索赔的暂列金额按本标准第7.4节 第7.6节 第7.7节规定计量 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本标准第7.7节规定计量外 ,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不应另外计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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