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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

发布于:2025-01-03 10:40:0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


一、最高院: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条文核心观点拆解。


最高院指出了在工程领域一种常见但存在争议的情形,即当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时,若工程未能完工,继续沿用固定单价结算就显得不合理了。这背后的逻辑在于,工程未完工意味着整体的施工情况没有达到预期完整状态,可能存在部分工作缺失、工程量变更等复杂因素,单纯按固定单价去结算无法准确反映已施工部分实际应得的价款。


而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之所以被认为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是因为定额是综合考量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成本要素,按照一定规范和标准制定出来的,能够相对精准地衡量已施工部分所耗费的资源以及对应的合理价值,避免了因固定单价结算在未完工状态下带来的不合理结果。


二、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在某城市的一个写字楼建设项目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以固定单价每平方米6000元来结算整个写字楼工程价款。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在主体结构完工、内部装修仅进行了一半的时候被迫停工,双方决定解除施工合同并结算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


起初,承包方按照固定单价乘以已施工面积(主体结构面积加上已装修部分面积按比例折算)来主张工程款,但发包方认为这样不合理,因为内部装修未完成部分涉及后续复杂的工序以及材料采购等,若按固定单价结算,相当于把未做工作对应的价款也计算进去了。


后来经过专业鉴定机构介入,采用定额方式进行价款确定。鉴定机构详细统计了已施工的主体结构部分的混凝土用量、钢筋用量等,对照相应的建筑工程定额标准核算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以及机械使用成本等;对于已进行一半的装修部分,同样依据装修工程定额,对已铺设的水电线路、已安装的部分吊顶龙骨等按实际完成量结合定额标准确定价款。最终得出的工程价款相较于单纯按固定单价计算的结果更合理,既保障了承包方已投入资源的合理报酬,也避免发包方多支付未施工内容对应的价款,双方对该鉴定结果予以认可并据此完成了结算。


案例二


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中,合同约定按照固定单价来结算工程款项。施工期间,遭遇了当地罕见的长时间暴雨天气,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受阻,部分路段的路基施工和路面铺设都没能按计划完成,工程被迫中断。


承包方按固定单价计算已施工路段的工程款向发包方索要,发包方觉得不合理,因为按固定单价的话,那些原本计划但因不可抗力未实施的道路附属设施(如部分路灯安装、绿化隔离带建设等)的价款也会包含在内。


随后通过委托专业造价鉴定,运用定额方法。例如对于已完成的路基部分,依据市政道路工程定额,考虑挖掘土方量、填方压实程度等因素确定人工和机械费用;路面铺设部分根据已铺设的沥青厚度、面积等对照定额核算成本。最终依据定额确定的工程价款合理地反映了已施工的实际价值,双方依据此顺利解决了工程款结算争议。


三、条文的深度分析


从宏观层面来看,最高院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在工程价款结算领域对公平合理原则的坚守。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和多方利益,未完工情况下的结算如果缺乏合理的调整机制,很容易造成一方利益受损,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定额作为一种相对科学、客观的计价方式,在这种未完工的复杂情境下凸显其优势。它打破了固定单价在特定情形下的局限性,通过对工程实体已消耗资源的量化分析,契合施工实际情况,让价款确定更贴合价值规律。


同时,这也提醒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对于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款结算条款要有更完善的约定和考虑,不能仅仅依赖固定单价结算模式,要预估到可能出现的各类影响工程进展的因素,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更清晰合理的解决依据,也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促进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的良性循环。


总之, 最高院这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观点及背后所涉及的处理方式,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结算行为、平衡各方利益以及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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