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暂估价项目的发承包方式。
①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应由总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评标方案、最高投标限价、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总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不单独计价 。
暂估价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暂估价,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发包人申请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和调整金额的调配方式,以确保项目整体结算不得超出签约合同价 。暂估价项目结算时以分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
②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由总承包人直接发包,计价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与签证计价方式执行。
③对于总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暂估价项目,合同应约定总承包人可以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计价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与签证计价方式执行。
④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暂估价项目,总承包管理费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暂估价项目的计价方式或最高投标限价中不考虑总承包管理费 。 总承包管理费的费率应在合同中明确。
由总承包人直接发包或由总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不计总承包管理费 。
⑤ 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结算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归发包人所有。
二、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可用于支付发包人指令引起的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及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因素引起的费用。
暂列金额按实结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预备费”的对应项目 。
暂列金额的结算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列金额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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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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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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