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 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 ,而 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自行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 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 《政府采购法》体系 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 《招标投标法》体系 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22 万条内容 · 297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一般需要哪些文件?《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