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9月,某巡视巡察机构在对L大学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起因采购人考察中标供应商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案例,随即展开调查。该项目是Z采购代理机构受L大学委托,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家具采购。该项目共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A供应商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并成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没有供应商质疑。
据了解,为显示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该项目评审标准加大了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自有设备和自有技术人员数量的分值。其中,在人员评审标准方面,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具有木工、家具设计、家具制造、家具修复类证书的,数量最多的得5分,其余依次递减0.5分,最低得0分。(需提供证书以及投标前4个月内,连续3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因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A不了解,再加上从企查查网站查询到A供应商只有1名参保人员,且没有招投标成功的案例,而据A供应商投标文件显示其有50名缴纳社保的技术人员,且有5个业绩。于是,为了稳妥起见,采购人L大学随即组成了由项目经办人、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考察小组。 考察结束后,L大学认为A供应商只有2名自有技术人员,自有设备也与投标文件不符,于是选定经常中标的B供应商为中标人。
QUESTION
问题思考
采购人实际考察发现,中标供应商情况与投标文件描述不符,能改变中标结果吗?
案例分析
在中标后,笔者认为,通过考察改变采购结果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后,如果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投标行为,应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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