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造价鉴定规范》第5.2.2条规定: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由此可见,鉴定规范是建议鉴定人在自行计算后,再与当事人进行核对的。实务工作中也建议鉴定人与当事人进行核对,核对时并且注意以下五个事项:
第一, 提醒委托人安排当事人进行核对,委托人安排后,由鉴定机构发出核对通知单;
第二, 原则上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核对,但有时候也可以三方一起核对,这个需要请示委托人来做决定;
第三, 鉴定人要明白,核对并不一定要说服当事人接受鉴定的所有意见,核对只是为了最大程度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客观和公正;
第四, 核对中应做好核对记录,如果核对场所有监控设备,建议打开进行实时录像;
第五, 核对时间在征求意见稿之前还是之后,没有硬性的规定,这个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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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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