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况:
2019年6月10日,原告发包人天津某厂与被告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 《天津某厂石矿露天料场封闭棚化改造设计与施工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按照实际竣工建筑面积结算, 合同单价1,050.00元/m2,暂估建筑面积3.5万m2,合同暂估总价为;40,000,000.00元;
结算争议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某建设向发包人天津某厂报审结算: 36,603,899.81元,承发包双方经审核后共同签署了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 按照投影面积进行结算, 确认 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34,953,208.00元;
后,承发包双方对“ 实际结算的竣工建筑面积 ”产生争议;
2.1、原告发包人天津某厂意见 :
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改判天津某厂按照实际竣工建筑面积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比投影面积少 3, 001.48 m2 , 相差 3,151,551.9 元。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 按照投影面积进行结算,没有任何依据。
我司已对参与结算的违纪人员进行了处理,说明该结算不是双方真实的合意,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纠正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2.2、被告承包人某建设意见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我司按投影面积计算的工程结算资料已递交发包人天津某厂, 双方最终按照投影面积计算的工程价款并签署了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 该 结算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天津某厂主张推翻其在结算书中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承发包双方签订的 《天津某厂石矿露天料场封闭棚化改造设计与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2、关于结算情况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附件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的料棚计算基础一栏中,列明了面积的详细计算方式,因此该面积可以作为《天津某厂石矿露天料场封闭棚化改造设计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据实结算的依据。
对于发包人天津某厂审核修改后的建筑面积及最终的结算数额,承包人某建设亦认可。 因此《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建筑面积的计算双方亦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计算错误的问题。
二审天津高院
本院认为, 合同中约定合同结算总额按照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计算,但并未特别说明应如何计算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天津某厂主张《建筑安装结算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对涉讼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故一审法院未准许天某某公司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天津某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又一个因低级错误引发结算纠纷案例,合同约定 按照实际竣工建筑面积结算,施工单位申报结算按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导致多算 3, 001.48 m2 ,多算 3,151,551.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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