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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场位置变更运距增加, 能否增加工程价款?

发布于:2024-12-10 09:51: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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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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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料场位置是换填土、借土填方等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指标。在实践中或是由于设计方对于料场位置调查不细致,对于土石方等材料的运距、储量、适用性等勘察深度不够,导致承包方进场施工后引发料场位置变更。或是由于客观原因不得不变更料场位置,如原定的料场处于生态保护区,继续开挖会造成生态破坏。
     
由笔者承办的一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以前后两版施工图中的料场位置发生变更导致运距增加,主张应当增加价款1900余万元。在料场位置变更运距增加的前提下,价款应否增加,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公路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切入点,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2009年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对技术规范的要求等方面就该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发包方、承包方如何规避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公路工程的计价方式          
要厘清料场位置发生变更导致运距增加,应否调整工程价款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现有的公路工程采用何种计价模式。目前公路工程通常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公路工程的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等内容及数量,并列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图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该种计价模式下,涵盖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项目编码对施工方的工作内容和价款产生影响。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则对工程价款有决定性作用。    
         
(图一)    
二、2009年版《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          
本文以2009年版《招标文件》作为探讨的前提。       2009年版《招标文件》第200章路基、300章路面、500章隧道等均涉及远运利用石方、土方、弃石方等运距问题。    


2009 年版《招标文件》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内容的相关约定

编号

内容

1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

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担任何责任。

3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只是构成变更的,按第十五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

4.12招标文件的完备性,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招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招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的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6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计量与支付,以第200章填方路基为例,

1

204.06.1(3)零填挖路段的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2

204.06.1(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形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利用土石方的开挖作业在第203届路基挖方中计量。承包人不得因为土石混填的工艺、压实标准及检测方法的变化而要求增加额外的费用。

3

204.06.1(5)借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借土场(取土坑)中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资源使用费、场地清理、地貌恢复、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填方材料的开挖、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形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4

204.06.2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目工程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三)支付子目

(以笔者承办的一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m 3




-a

换填土

m 3




-b

利用土方

m 3




-c

利用石方

m 3




-d

利用土石混填

m 3




-e

借土填方

m 3




-f ~-h

……

m 3





三、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应否增加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回归到本文探讨的问题,料场位置变更运距增加,是否属于本条款规定的与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的情形,是否应当增加工程价款?    
从上述表(三)支付子目部分可以看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是按实际完成项目所需工程的内容进行列项,以实施工程的内容作为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名称,计量单位是按照实施的工程量计算。在该种计费模式下,清单内的价款是全部费用的单价,包括措施费、税金、和相应的规费等内容。    
(一) 就合同条款而言          
根据 “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担任何责任。”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料场分布或是运距并不属于工程量清单的子目,仅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时的参考资料。    
同时,在该种计价模式下合同实质上是固定单价合同,在工程量清单中运距并非一个单独的工程子目。在没有增加工程量的前提下,如果认为运距增加可以变更增加价款,就相当于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投标时确认的单价,就形成对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    
(二)就技术规范而言          
以204-1为例,子目中包含路基填筑、换填土、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利用土石混填、借土填方等施工内容。如在实践过程中,不加区分施工内容,一概而论的同意运距增加就应当增加工程款明显不合理。就施工技术规范而言,204.06计量与支付小节明确,计量时:借土、石方运距不论运输距离远近均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其费用包含在借土、石方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支付时:对于路基填筑工程,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运输及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全部费用。    
因此,如严格实施《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相关约定,仅以料场位置变更运距增加就要求增加价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障碍。    
四、如在公路工程项目专用本存在特别约定,应否增加价款    
笔者承办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运距发生变更,价格应否调整在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专用本中做特别约定。    
如存在特别约定,则应当综合合同约定、变更料场的指示由何方下达、如承包方主张增加工程价款则应当考虑承包方是否履行相应变更程序、是否持有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以此判断应否就运距增加而增加价款。同时,应当考虑到在该起案件中在施工图纸中仅仅是给定料场位置,并没有给定运距。运距由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基于公平原则,如确需增加价款,笔者认为也不应简单的按照实际运距调整,而应当在原料场位置产生的运距基础之上加上料场位置变化而增加的距离,结合合同的对于变更价款的约定进行调整。    
五、发包方、承包方如何规避风险    
(一)承包方          
1.在投标时合理报价。施工方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承包范围、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图中对各项技术的要求、核实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同时聘请专业预算人员分专业对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子目进行核查。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勘察现场,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土石方计价规律、材料运输等诸方面因素,做到熟悉施工的工程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报价。    
2.重视合同谈判。由于招标文件的局限性,施工方拟中标后,应当重视与发包方的合同谈判。对于招标文件中可能产生争议的条款双方进行谈判,以此弥补招标文件的缺陷,减少双方对于合同理解的差异,从而降低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3.注重变更签证的时效与程序。由于公路工程具有施工工期长的特点,如发生变更,施工方作为主张增加价款的一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实践中常常发生签证负责人员不负责的情形,变更的事实发生后,当时不及时办理签证或是仅口头答应,事后才补办。这就会导致补写的签证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数据不准确,发包方对于该种签证往往不予认可。同时,如合同中对于变更程序有严格约定,施工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    
4.留存好相关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资料如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监理联系单、会议纪要、相关备忘录以及影像资料的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发包方          
1.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完善设计。发包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地形测绘和勘测定界过程中,应充分优化设计,严格施工图设计发生变更,以保证设计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2.加重监理单位的责任。实践中,监理单位往往变成了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传话筒”。或是监理单位临时外聘人员,使得驻场的监理并未严格履行监理义务。    
3.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约定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根据《管理办法》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在该《管理办法》中对相应级别的变更由谁提出、审批的主体、审批的期限等都一一进行规定。发包方可参照该《管理办法》对于是否构成变更、变更的程序等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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