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程质量验收以什么证明材料为依据问题
留言: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提出如下问题:
(1)3月1日前中标工程项目,是否执行此57号令;
(2)施工单位自检资料,是否无需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仅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回复:(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项目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满足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2】关于园林绿化项目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设置问题
留言: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应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请问园林绿化项目招标,可以不可以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作为招标资格条件?
回复:招标资格条件由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项目规模及特性,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
【3】关于增设充电桩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问题
留言: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
回复: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在什么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问题
留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那么全过程承包就是对该项目从规划到竣工所有阶段的工程进行承包?
回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5】关于施工总承包中未包含装修部分,又无单独立项,招标人单独发包是否违规问题。
留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如果招标人在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没有包含,且又无单独审批立项,如果招标人单独对其进行招标发包,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招标人是否属于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回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第五款认定,咨询人反映情形属于违法发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6】关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是否要进行招投标的问题。
留言: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请问如果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但是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情况?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7】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持证人未手写签名投标有效问题
留言: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时,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下载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及相关社保证明文件,但持证人未在证书上手写签名,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判定该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资格无效?
回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8】关于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的鉴定问题。
留言:建质字〔2010〕111号文件《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工程质量事故”系指某种“质量缺陷”,请问“质量缺陷”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不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标准的,就属于“质量缺陷”?再就是,工程质量事故与工程安全事故的定义有什么区别吗?
回复:(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三条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因此,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质量缺陷。
(2)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质量事故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原因、发生阶段等方面有所区别。
【9】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置问题
留言: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左右,但面积未达到8万平米,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下,项目属于校安工程(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及配套设施等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如何合理设置资质条件。法律依据有哪些?
回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高度50米以下、建筑面积8万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一级都可承揽该项咨询工程内容。
【10】关于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项目管理定义问题。
留言: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项目管理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一样,区别在哪?
回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11】关于借调第三方安全机构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
留言:目前很多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因项目紧急,短期内自身招聘不到合适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么会通过第三方安全机构借调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场安全人员紧缺的问题,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
回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安管人员”应当受聘于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
【12】关于造价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要求问题
留言:想咨询一下,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对企业技术负责人还有没有要求必须为高级职称的要求?谢谢!
回复: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即可。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已无具体专业技术职称要求,但应满足招标文件、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13】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年满65周岁是否可以继续担任问题
留言:住建部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年限可以到65岁。考虑到建设项目建设难度、建设周期、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和风险承担等因素,请问:可否在招标时,限制离退休返聘人员担任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监理等服务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恳请答复。
回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款、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执业至年满65周岁,超过六十五周岁的注册建造师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在执业资格失效前,提前办理变更项目经理程序。业主单位在招标行为中,可自行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相应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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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最高院:实际施工人可否主张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01 - 裁判要旨 企业管理费 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规费 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人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故规费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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