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混凝土缺陷的必然性
GB 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2.0.4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其中,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全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反之则为一般缺陷。在施工中经常遇到的是这种难以避免的一般缺陷。对于混凝土来说,主控项目不应有严重缺陷,而一般项目不宜有一般缺陷,不得有严重缺陷。混凝土缺陷的存在是必然的,浇筑的混凝土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2 混凝土缺陷的可控性
混凝土是由水泥、石子、砂、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成的非均质混合材料。受到组成原材料、施工工艺及所处环境等因素影响,其最终质量并非理想均匀,而是存在一定波动。从概率统计角度来讲,混凝土质量作为随机变量,总是有一部分质量达不到检验标准,但是如果不合格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以致不影响结构性能和安全使用功能。只要把缺陷的性质和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可作为质量合格而通过验收。另外,混凝土严重缺陷经技术处理后,在不影响结构性能和安全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也允许进行非正常验收。
3 混凝土的严重缺陷
混凝土的严重缺陷将影响结构构件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一经发现则不能通过验收。混凝土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质量缺陷很难按统一的硬性规定区分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然而在处理混凝土缺陷时又必须区别对待。因此,区分两者唯一的原则和标准是:根据混凝土结构的类型、受力状态及所处环境,看其缺陷是否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全使用功能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的数量和种类、构件外观质量缺陷的面积和部位、尺寸偏差和裂缝情况等都有可能影响其承载能力及受力状态,当缺陷数量超过一定程度时都应视为严重缺陷,然而数量的判定又可能因人而异。又如结构标高、预埋件位置、构件尺寸偏差、非结构裂缝、防水混凝土的渗漏和清水混凝土表面缺陷等,尽管并不影响其受力性能,但也可能因数量过多或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带来决定性影响,从而应视为严重缺陷。这就要求验收人员具有清晰的概念,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避免误判、错判和漏判。
4 混凝土的一般缺陷
实际工程中,除少数必须严加控制的严重缺陷外,大量的混凝土缺陷属于一般缺陷。虽然一般缺陷同样也是对于标准和规范要求质量状态的偏离,但大多数属于常见多发的质量通病。这类缺陷虽无法绝对避免,但是可以通过控制其性质、限制其数量,以保证混凝土结构的基本质量。一般缺陷从缺陷性质(如外观质量)和定量量测(如尺寸偏差)两方面检验。前者一般以定性的方法来判断是否合格,并通过计数检验以合格率来进行控制;后者采用定量检测确定合格点,再通过计量、计数检验以合格点率来进行控制。
5 检验分歧的解决
鉴于严重缺陷与一般缺陷有时难以鉴定和区分,甚至有时也会因是否属于缺陷引起分歧,因此,应本着对施工质量严肃负责但又不苛求的态度,通过协商讨论合理解决问题。
检验批验收时,常发生对缺陷程度的判断差异,此时应集思广益,同时应以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等有关资料为根据进行协商。同时,通过返工修补、检测鉴定、设计核算、加固处理和改变用途等非正常验收手段进行验收。
如果经过上述方法处理尚不能解决,而混凝土缺陷的范围、程度及层次又可能有所扩大,可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需特别指出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介入只能是协调处理,而不能施加行政命令裁决。通常,协调方案是成立专家委员会,在法定检测结论的基础上给出鉴定结论及处理方案。
6 对待混凝土缺陷的态度
C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8条明确规定,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混凝土质量的非正常验收绝不是对工程质量的宽容和迁就,更不是对缺陷的纵容和姑息,只是要求公正、客观地反映混凝土的质量状态。
作为施工人员及参与验收者,都应深知质量缺陷产生的必然性和可控性,把缺陷的性质和数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则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应严格控制拆毁建筑结构的行为。实际工程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缺陷都可以通过非正常验收得到妥善处理,并能确保结构的安全使用功能,没有修复价值而须拆除毁掉的结构和构件仅为个别情况。随意拆除不但浪费国家财产,同时也干扰按规范进行的正常的质量验收,带来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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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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