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结算需要审核的主要资料一般有:
1.EPC 项目项目发承包合同及各阶段设计图纸;
2.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文件;
3.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通知、签证单及索赔申请;
5.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
6.经监理核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7.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8.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澄清和补充文件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9.承包人申报的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工作完成后的结算书;
10.与过程结算对应的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11.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2.双方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13.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及停、复工报告;
14.其他相关资料。
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有何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已完成过程结算与支付的,在项目竣工后,总承包人无需重复提交、发包人无需重复审核、认定 。总承包人仅需对未经审核、认定的部分提交“过程结算文件”,同时将在过程结算中无法纳入过程结算的事项,汇总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仅需针对未经审核、认定的部分和过程结算中无法纳入过程结算的事项,予以审核、认定,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文件。
1. EPC 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在未发生变更和设计优化情况下,其竣工结算的金额,原则上应当是各过程结算节点的结算文件集合,与发包人审核认可的 EPC 总承包项目施工图预算的范围、内容和金额一致。
2. EPC 总承包项目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应按 EPC 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及其修正价格。
3. 增加合同范围以外施工内容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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