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是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咨询服务,也是我国借鉴 FIDC 及国际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而引入的现代项目管理与组织模式。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既吸取了国际项目管理的丰富经验,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2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 FIDIC 合同条件下工程咨询比较
2.1 服务内容和管理权限比较
在 FIDIC 合同条件下,存在业主代表和咨询工程师两种咨询顾问角色。从工作范围职责的角度而言,业主代表的工作主要是沟通、指示、同意和决定等;咨询工程师除业主代表的上述职责范围外,还可决定支付、变更、试验、验收等专业事项。除解决争端时业主代表和咨询工程师行使的是“中立”的角色外,在其他条款中,业主代表像是“信使”,而咨询工程师更像是业主的大“管家”。不同的合同模式下,各个参与方的角色和职责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咨询工程师是为业主方进行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作为业主方的代表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必须按照业主与其选择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中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及权限来履行其必要的职责,负责合同条件的解释,对工程的承包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合同目标的圆满实现。
在《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件下,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
由于在项目的前期需要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设计文件,所以,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设计相关。
在我国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实践中,多数采用“1+X”模式,通常包含项目管理咨询和部分专项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职责与在FIDIC 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的职责类似。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既是项目管理工作的执行者,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业主方的实际需求承担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多项专业咨询服务内容。从管理权限来说,全过程工程咨询包含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服务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据委托合同的授权,对项目相关参与单位进行协调管理,但管理权限受到较多限制。
2.2 服务资格比较
FIDIC 的工程咨询是由行业协会组织推动的,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是基于个人定位的,咨询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均需有相应能力执行业主分配给予的任务,并且应该为专业人士,若为法人实体,则应指定并授权给自然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有从事类似工程的资质和经验,而对业主代表则没有类似的明确的要求。在英国、美国国家,工程咨询市场上实行个人市场准入制,相关的条款以咨询工程师个人为对象,责任到人,易于管理,且责任明确,通过专业赔偿保险来防范由于专业失职等可能带来的风险。
我国的全过程咨询是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推动的,以政府为主。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仍然主要以企业为主体,因而其规范的对象为工程咨询企业,企业资质管理和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由企业承担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等。
2.3 服务费用比较
根据《FIDIC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向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包含变更服务和额外服务)支付报酬, 咨询工程师报酬支付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的范围和时间、涉及的经验和专门知识的水平、承担的责任相符。 如果是包干支付报酬,可以通过双方协商,通常按照一般可接受的收费水平进行确定,或者按照工程成本的百分比进行确定。
在我国实践中,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费用,多数项目参照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以往发布的收费文件分别计算各单项咨询业务费用,累加后计算费用总额;也有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通过投标人价格竞争,最终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一般较少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费用。
2.4 服务定位比较
FIDIC 合同的使用条件是业主必须雇佣咨询工程师(或业主代表)作为中间人,负责管理合同,所以 FIDIC 合同在执行中时刻离不开咨询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咨询工程师可以是独立个人,也可以是咨询公司,还可以是业主机构中任命的有关职员。
FIDIC 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咨询工程师作为业主代理人监督工程承包商的工作,其有权作为中间人根据合同条款做出自己的客观判断,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员的权利,甚至业主也无权影响并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
因为咨询工程师只是中间人,而并非工程实施合同的主体方,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通常在聘请咨询工程师前与其签订咨询委托合同,明确雇佣咨询工程师的条件,同时规定咨询工程师的全部行为必须对业主负责,业主则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目前,我国许多工程咨询机构依然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内咨询市场由于受无序竞争影响,多数项目的工程咨询费用水平偏低。另外,迫于行政和市场的压力,不少工程咨询单位难以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咨询服务质量整体上是要向业主方负责的,这也决定了其较难保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3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国际主要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比较
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既是一种咨询服务模式,又是一种项目管理模式。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模式相比,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有所不同。
3.1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模式介绍
3.1.1 PMC 和 PM 模式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通常为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的管理和服务。PMC 模式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1)业主分别选择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单独签订各自的合同,然后同时委托 PMC 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即项目管理(PM)模式;(2)业主与项目的 PMC 承包商签订项目的管理合同,业主自己通过指定(或招标,或由 PMC 承包商自主选择)设计方、施工方、供货商,由PMC承包商与其分别签订合同。
PMC 模式将大量且烦琐的管理事项交给PMC承包商,保障业主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全面和重要事项,不仅可以协助业主较好地达成项目目标,还可以使业主管理人员大大减少。
3.1.2 CM 模式
施工管理(CM)模式是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一家CM 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CM单位对工程设计有一定管理权限,使实施的工程项目实现有条 件的“边设计、边施工”这种模式可以通过CM 单位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使决策公开化,特别适用于工期要求紧或者实施周期长的大型复杂工程。
CM 模式在具体实施上主要有代理型和非代理型(风险型)两种形式:(1)在代理型 CM 模式下,CM 单位只是充当业主的咨询和代理角色,服务费用为固定酬金加管理费;(2)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 式下,CM 单位既为业主提供咨询和代理,又是建筑总承包商,业主依据确定最大工程费用(GMP)进行投资控制,CM 单位负责赔偿实际工程造价超过GMP的部分,同时也因承担相应的施工成本风险而获得额外的收入。
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与国际主要工程管理模式的比较
3.2.1 项目咨询单位(经理)职责比较
PM 作为业主代表既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也承担项目的咨询工作;PMC(不含PM)代表业主方与施工、设计、设备供应商签署合同并履行业主方管理职责,同时为工程总承包商;CM(代理型)为业主方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代表业主方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监管,通常不承担设计职责;CM(风险型 ) 既可以为业主提供咨询和代理,又可以是建筑总承包商,但通常不承担设计职责;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既可负责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和运营管理咨询全部或不同类型咨询组合职责,也可承担工程设计任务,不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职责。
3.2.2 项目咨询单位风险承担比较
PM 不承担项目施工管理风险;PMC(不含 PM)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完工,若实际工程费用超过 GMP,则超出部分由 PMC 单位负责;CM(代理型)亦不承担项目施工管理风险;CM(风险型)模式下,若实际工程费用超过GMP,则超出部分由CM 单位负责;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通常不承担项目施工管理风险。
3.2.3 项目咨询报酬计取比较
PMC 一般较多采用成本加奖酬方式;CM(代理型)一般采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费方式;CM(风险型)一般按照工作成本加利润计取,若实际工程费低于 GMP,可依据约定获得奖励;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多数参照相关标准分别计取各单项咨询业务费用后,累加进行确定,较少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部分项目约定投资节约则予以奖励。
3.2.4 各模式的主要优缺点比较
PMC 模式减轻了业主方的工作量,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PM 模式下,业主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项目的特点来选择项目管理模式,工作内容和范围可以灵活确定,但对PM公司履职评价较为困难:在PMC(不含PM)项目招标前,GMP 中包含设计和投标的不确定因素,项目成本风险较大。CM 模式可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减少业主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量,克服设计与施工脱节的弊端,但CM(代理型)单位不承担进度和成本风险,导致项目索赔与变更的可能性较高;CM(风险型)项目招标前费用估计不精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可能会造成工程返工、工期延误。
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和能力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形式更为灵活多样,兼容性强,在现阶段少有运营服务内容融入其中,项目管理的深度有一定差距,风险承担程度较低,咨询单位的中立性偏弱,项目管理咨询履职评价较难。
4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工程项目在各个领域不断涌现,项目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项目建设标准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需求也越来越迫切。通过对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国际 主要工程咨询及管理模式进行辨析,有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特点和意义,并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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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是否真的有必要?现在提到清标,有一部分人都不知道或者认为它不重要了,但是我认为它的存在,无论对于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影响很大,这个问题在结算时尤为明显。 大家都知道,招投标阶段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这几个环节,清标处于开标之后,评标之前,是为了提高评标质量,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也是为了避免时间紧,评标专家无法发现常规性错误,如算术性错误、错项漏项、单价异常等,清标人员通过一些常用的方法,比如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找出问题,给出专业意见,供建设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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