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结算应依据以下原则和规范进行:
一、结算原则
尊重双方协议
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后续就工程价款结算签订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得到尊重和执行。
该协议是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价款的重新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进行结算。
公平合理原则
即使合同无效,结算也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投入、施工方的合理利润以及发包方的实际受益等因素,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如果协议中的结算条款明显不公平,一方可以主张调整,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合理性。
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是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在结算时可以适当考虑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如果是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可能在结算时对承包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依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已经施工完成,无法返还,因此应进行折价补偿。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可以视为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可以视为对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的具体明确,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一些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价款、预留质量保证金等。在结算时,可以参考这些惯例和习惯,确保结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体操作步骤
审查协议的合法性
首先,对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协议存在违法条款,应及时进行调整或修正。
例如,协议中不能约定逃避税收、违反工程质量标准等违法内容。
确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
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常见的计算方式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等。
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应审查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完成;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应核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是否符合协议约定。
考虑工程变更和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工程变更和索赔事项。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对这些事项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确定变更和索赔的价款。
预留质量保证金
为确保工程质量,通常会在结算价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期限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及时返还给承包人。
履行支付义务
发包方应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以依据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协议,遵循公平合理和过错责任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应认真审查协议的合法性,确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考虑工程变更和索赔,预留质量保证金,并履行支付义务,以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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